[{"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07",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7,"single","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明知乙被詐欺或可得而知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不論丙是否明知被詐欺事實或可得而知，乙均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故應向甲撤銷意思表示","乙因被甲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不得向丙撤銷意思表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第三人詐欺時撤銷權之限制，以及撤銷之相對人。\n【正解理由】《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本件施用詐術者為甲，而乙之意思表示係向買賣契約之相對人丙為之，甲對該契約而言即為第三人。依該項但書，乙能否撤銷，取決於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詐欺事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甲為契約外之第三人，乙之撤銷權以丙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事實為要件，本項正確。\n(B)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就第三人詐欺設有相對人主觀狀態之要件，本項略去該要件而謂不論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均得撤銷，敘述錯誤。\n(C) 《民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乙所要撤銷者為其向丙所為之意思表示，撤銷之表示應向丙為之，本項謂應向甲撤銷，敘述錯誤。\n(D)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就被詐欺之表意人賦予撤銷權，該撤銷權之行使對象為意思表示之相對人丙，本項謂不得向丙撤銷，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詐欺行為）→ 甲施用詐術；要件二（表意人因而陷於錯誤並為意思表示）→ 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要件三（詐欺人為第三人）→ 甲非契約當事人；要件四（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丙之主觀狀態決定乙得否撤銷。\n【記憶點】相對人詐欺可以直接撤銷，第三人詐欺要看相對人知不知情；相對人確定時，撤銷要向相對人為之。","一、要件拆解與立法理由的定位。《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賦予被詐欺或被脅迫之表意人撤銷權，但書則就詐欺由第三人所為之情形設限。這個區別建立在利益衡量上：詐欺由相對人所為時，相對人並無值得保護之信賴；詐欺由第三人所為時，相對人可能對詐欺一無所知，若仍容許表意人撤銷，將使無辜之相對人承擔不利益，故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該項但書只限制詐欺，脅迫並不在但書射程之內，這是條文文字上明白可見的差別，也是常考的點。\n二、撤銷之相對人。《民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第 2 項則要求相對人確定時，該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撤銷所要消滅者為表意人自己所為之意思表示，因此撤銷之對象是該意思表示之相對人，而非施詐之人。本題選項 (C) 把撤銷之相對人寫成詐欺人甲，正是混淆了誰施詐與向誰表示兩件事。\n三、撤銷之對外效力。《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該項所保護者為信賴該意思表示而取得利益之第三人，與第 1 項但書之相對人保護分屬不同層次：前者處理撤銷後之對外效力，後者處理撤銷權能否成立。\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所定之錯誤撤銷，其但書要求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並須依《民法》第 90 條所定之一年除斥期間行使；《民法》第 93 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兩者的期間長度同為一年，不同的是起算點，且第 93 條另設十年的最長期限，考生宜並列記憶。\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甲改設定為丙之受僱人或代理人，藉以測驗該人在該契約關係中是否仍屬第三人；也常把丙設定為明知詐欺卻保持沉默，測驗可得而知之判斷標準。另一種變化是把詐欺換成脅迫，此時第 1 項但書就不再適用，表意人不待相對人知情即得撤銷，這個差別在選項設計上出現的頻率相當高。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06",6,"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 萬元買進。…",{"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08",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05",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09",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04",4,"17 歲之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受監護宣告。乙與甲訂立贈與契約，…",{"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10",10,"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id":48,"number":49,"stem":71},"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80,1789445449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