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0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08",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8,"single","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然為逃漏稅捐，在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為 7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整個買賣契約無效","依買賣契約書記載，在 700 萬元範圍契約有效","買賣價金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甲得向乙請求 1,000 萬元","甲得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決定是否要撤銷","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以及《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隱藏行為之處理。\n【正解理由】《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甲乙在契約書上記載 700 萬元，雙方均明知該金額並非真正之約定，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所隱藏者為以 1,000 萬元為價金之買賣。依該項，隱藏之買賣依買賣之規定判斷其效力，該買賣有效，甲得依買賣契約請求乙給付 1,000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無效者為 700 萬元之虛偽表示，隱藏之 1,000 萬元買賣仍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適用買賣規定，本項謂整個買賣契約無效，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契約書上 700 萬元之記載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並非在該金額範圍內有效，本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隱藏之 1,000 萬元買賣適用買賣之規定，甲得向乙請求該價金，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表意人不知其表示與真意不符之錯誤，本件甲乙就 700 萬元之記載均出於明知並有通謀，性質上非屬錯誤，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 甲乙合意在契約書上寫 700 萬元；要件二（所為之表示非真意）→ 真正約定為 1,000 萬元；要件三（虛偽表示下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隱藏 1,000 萬元之買賣；依《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適用買賣規定，甲得請求 1,000 萬元。\n【記憶點】陰陽契約：寫出來的那份因通謀而無效，藏起來的那份依它自己的規定判斷效力。","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要件有二：表意人所為之表示與其真意不符，以及相對人知悉此事並與之通謀。單方為之而相對人不知者，屬《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該條所處理之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仍為有效，這是與通謀虛偽最直接的對照。\n二、隱藏行為的獨立判斷。第 2 項所建立者為兩層結構：表面行為因通謀而無效，隱藏行為則回歸其本身所屬類型之規定判斷。因此隱藏行為未必有效，若隱藏之行為本身欠缺法定方式或違反強制規定，仍可能無效。本題隱藏之 1,000 萬元不動產買賣，其債權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故有效成立。\n三、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第 1 項但書規定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使通謀虛偽之無效成為相對無效。與之並列者為《民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兩者同以善意第三人為保護對象，但一個限制無效之主張，一個限制撤銷之主張。\n四、與稅捐動機的關係。本題事實提到逃漏稅捐，該動機並不使隱藏之買賣歸於無效；價金低報所生之公法上責任，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至於買賣本身之成立，《民法》第 345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甲乙就 A 地與 1,000 萬元價金互相同意，該買賣即已成立並有效；考生宜避免把契約書上價金記載之瑕疵，直接推導為整個買賣關係歸於消滅。書面所載之金額在此只是證據方法，真正決定契約內容者仍是雙方合致之意思。\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隱藏行為改成贈與，測驗考生是否記得贈與之規定與買賣不同；也常把第三人設定為信賴契約書而受讓債權之人，測驗第 1 項但書之操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07",7,"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09",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06",6,"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 萬元買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10",10,"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05",5,"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11",11,"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id":44,"number":45,"stem":69},"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1},"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80,178944544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