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0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09",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9,"single","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出賣於丙，並將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丙之名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無權處分，丙善意時，始得善意取得 A 地之所有權","乙有權處分，縱使丙是惡意，亦得取得 A 地之所有權","甲是 A 地之真正權利人，乙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基於惡意不受保護原則，如丙係惡意，買賣契約無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借名登記契約中出名人處分登記不動產之效力，以及不動產登記之推定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A 地既登記於乙名下，乙對外即為所有權人。依實務見解，借名登記契約僅在甲乙之間發生債之效力，出名人乙就登記於其名下之不動產所為之處分，對外仍屬有權處分；乙將 A 地出賣於丙並移轉登記，丙縱為惡意亦取得 A 地所有權，至於乙違反內部約定，甲僅得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本件乙為登記名義人而有處分權，不發生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問題，本項錯誤。\n(B) 依實務見解，借名登記之出名人乙就登記財產所為之處分屬有權處分，丙縱為惡意亦取得所有權，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為債權行為，縱出賣他人之物亦屬有效，本項謂買賣契約無效，敘述錯誤。\n(D) 《民法》第 759-1 條第 2 項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該項所處理者為信賴登記之保護，本件乙有處分權，丙之善意與否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效力，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登記名義人→乙；內部約定→甲乙間之借名登記；對外處分→乙出賣並移轉登記於丙；依實務見解為有權處分→丙取得所有權，不因惡意而異。\n【記憶點】借名登記只拘束借名人與出名人；對外看登記，出名人的處分是有權處分。","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民法》就借名登記並未設有專章，其法律性質與對外效力係由實務見解形成。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借名登記契約著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信任關係，性質上與委任類似，應類推適用委任之規定；而登記既然以出名人為權利人，出名人就該財產所為之處分即屬有權處分，第三人不論善意惡意均取得權利。借名人所受之保護，在於依契約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n二、登記推定力的功能。《民法》第 759-1 條第 1 項之推定，使登記名義人在對外關係上被推定為適法之權利人，第三人不必回頭調查登記背後的內部約定。這個推定與第 2 項之信賴保護分屬兩層：第 1 項處理誰被推定為權利人，第 2 項處理登記不實時善意第三人所取得之物權變動效力不受影響。本題因乙係有權處分，根本不必進入第 2 項之判斷，這也是選項 (D) 的陷阱所在。\n三、與無權處分的對照。《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整體處理的是無權處分之效力補正，適用前提是處分人並無處分權。本題若把事實改成乙未經登記而擅自出賣甲名下之土地，才會落入該條射程。\n四、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分。《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出賣他人之物時，出賣人負有取得並移轉所有權之義務，契約本身有效，僅生能否履行之問題。選項 (C)(D) 都把處分權之欠缺誤植到債權契約之效力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借名登記與信託、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列，測驗考生能否分辨三者：借名登記之當事人確有使登記發生效力之真意，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均無使表示生效之意思，並不相同。另一常見變化是把丙改設定為未辦妥移轉登記即被甲訴請塗銷，此時爭點轉為《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請求權人究為何人，答案仍取決於登記名義與借名關係之定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08",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10",10,"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07",7,"甲使用詐術欺騙乙，讓乙陷於錯誤後，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11",11,"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06",6,"甲有 A 地，欲以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賣出；乙欲以 4,000 萬元買進。…",{"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12",12,"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元，為期 6…",[],{"id":45,"number":46,"stem":70},"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id":49,"number":50,"stem":72},"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80,1789445449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