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1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11",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11,"single","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想減輕房租負擔，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同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間約定租期為 5 年卻未以字據訂立之，違反民法規定。故租期應視為縮短為 1 年，只是屆期可以更新之","甲得知乙將一間房間轉租於丙，雖不同意，但無法僅以此為理由向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甲乙間約定每個月第一天繳交房租。乙上個月沒有繳交房租，本月初一又未繳租金。因為已達連續兩個月未繳租金，故甲得在隔天向乙催告請求 5 日內給付租金，否則即得終止租賃契約","租賃物之地板，因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乙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租賃編關於房屋一部轉租、未以字據訂立之租賃、遲付租金終止與租賃物修繕之規定。\n【正解理由】《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件租賃物為公寓，屬房屋；甲乙間並無反對轉租之約定，乙將其中一間房間轉租於丙，正是該項但書所許之一部轉租。甲縱不同意，亦不得以該轉租為理由終止租賃契約。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422 條就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未以字據訂立者，所定之效果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非把租期縮短為一年，本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房屋之承租人於無反對約定時得將其一部分轉租，甲不得以此為理由終止契約，本項正確。\n(C) 《民法》第 440 條第 2 項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本件租金約定於每月第一天支付，屬於每期開始時支付，遲延給付尚未逾二個月，甲於本月初二催告後終止，與該項不合，本項錯誤。\n(D) 《民法》第 430 條就租賃物有修繕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設有承租人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之程序，乙就地板失修未經催告，本項謂得逕行終止，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租賃物性質→房屋；有無反對轉租之約定→無；轉租範圍→其中一間房間；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但書為合法轉租，甲之終止權不成立。\n【記憶點】房屋一部轉租原則上合法，除非另有反對約定；房屋遲付租金要終止，既要總額達二個月租額，先付型還要遲延逾二個月。","一、轉租規定的結構。《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之原則是禁止轉租，但書則就房屋之一部轉租設有例外，並以有無反對之約定為轉折點。《民法》第 443 條第 2 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由此可見出租人之終止權建立在承租人違反第 1 項之上；本件既屬但書所許之合法轉租，該終止權即無從發生。考生應注意但書之射程僅及於一部分轉租，若乙把整層公寓全部轉租，仍須經甲承諾。\n二、未以字據訂立之效果。《民法》第 422 條所定之要式要求，其射程限於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違反之效果並非無效，而是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與之相鄰者為《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該項才是縮短期限之規定。選項 (A) 把兩條的效果對調，是常見的陷阱。\n三、遲付租金終止權的雙重門檻。《民法》第 440 條第 1 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這是一般規定；第 2 項就房屋另設兩道限制，前者是遲付總額須達二個月租額，後者是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須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本題把租金設定為每月第一天支付，正是要測驗考生是否記得第二道門檻。\n四、租賃物瑕疵時承租人的救濟。《民法》第 430 條所定之程序是先催告後終止或自行修繕；至於瑕疵危及安全或健康時，《民法》第 424 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該條才容許不經催告即行終止。地板年久失修而影響通行，題幹並未描述其已危及安全或健康。\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押租金、租賃物讓與與轉租三者合併命題，或把承租人改為將房屋全部轉租，測驗但書之適用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10",10,"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12",12,"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元，為期 6…",{"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09",9,"甲與乙訂立借名登記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料乙未經甲之同意，竟與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13",13,"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08",8,"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 A 地出賣於乙，雙方約定實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14",14,"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雙方約定 …",[],{"id":44,"number":45,"stem":69},"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id":48,"number":49,"stem":71},"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80,1789445449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