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13",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13,"single","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物之瑕疵，原則上應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若於危險移轉後始發生，出賣人不負責任","若甲故意不告知瑕疵，乙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物之瑕疵時，甲仍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甲非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乙受領電腦後，即時檢查後發現物之瑕疵，卻未通知甲，甲仍應對乙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價值或效用之減少非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買賣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特別是買受人檢查通知義務與怠於通知之效果。\n【正解理由】《民法》第 356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 356 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乙受領電腦後即時檢查已發見瑕疵卻未通知甲，依該第 2 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甲即不負擔保責任。選項 (C) 與該項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瑕疵存在之時點以危險移轉時為準，本項敘述正確。\n(B) 《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甲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該項但書使甲仍負擔保責任，本項敘述正確。\n(C) 依《民法》第 356 條第 2 項，乙怠於通知即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甲不再負擔保責任，本項敘述錯誤。\n(D) 依《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但書，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受領→乙受領電腦；檢查→即時檢查；發見瑕疵→已發見；通知→未通知；依《民法》第 356 條第 2 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擔保責任消滅。\n【記憶點】買方有從速檢查並通知的義務，怠於通知就視為承認，但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除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民法》第 357 條使前條規定不適用。","一、責任體系的骨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由三組規定構成：《民法》第 354 條界定何謂瑕疵並確定判斷時點；《民法》第 355 條處理買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瑕疵時之免責；《民法》第 356 條則課予買受人檢查通知義務，並以視為承認作為怠於通知之效果。三組規定依序適用；本題四個選項落在這三組上，其中 (A) 與 (D) 同屬《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分別對應本文與但書。\n二、要件拆解與時點。《民法》第 354 條第 1 項把瑕疵存在之時點固定在危險移轉時，因此危險移轉後才發生之減損，出賣人不負擔保責任。該項但書則設有重要性門檻，價值或效用減少無關重要者不視為瑕疵。《民法》第 354 條第 2 項規定：「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保證品質之擔保與一般瑕疵擔保並列，兩者要件不同。\n三、故意不告知的貫穿效果。《民法》第 357 條規定：「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該條把《民法》第 356 條之檢查通知義務整套排除；《民法》第 355 條第 2 項但書則把買受人重大過失不知之免責排除；《民法》第 3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把六個月之期間限制排除。三處排除規定形成一貫的立法態度：出賣人故意隱瞞時，以買受人怠於檢查通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為由的限制不適用；但《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自交付起五年的期間不在排除之列。\n四、效果面的選擇。《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得於解約與減價間選擇，並受但書之公平性限制。本題若乙已依法通知，接下來要處理的就是這一格。\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瑕疵設定為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者，測驗《民法》第 356 條第 2 項之除外規定與同條第 3 項之日後發見通知義務；也常把出賣人設定為保證品質而測驗《民法》第 354 條第 2 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12",12,"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元，為期 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14",14,"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雙方約定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11",11,"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15",15,"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10",10,"甲將 A 屋出租於乙，乙與其配偶丙居住於 A 屋。若 A 屋失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16",16,"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id":44,"number":45,"stem":69},"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id":48,"number":49,"stem":71},"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80,1789445449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