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1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14",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14,"single","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雙方約定 3 日後由甲將該筆電運送至乙在桃園之工作室。3 日後，甲指示員工丙將該筆電送至乙處，路途中因丙超速駕駛，發生車禍導致該筆電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仍得請求甲交付該筆電","甲得向丙請求侵害所有權之損害賠償","乙得對甲依民法第 226 條規定請求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丙為甲之債務履行輔助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特定物滅失所生之給付不能，對原給付請求權之影響，以及《民法》第 226 條之損害賠償。\n【正解理由】《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本件買賣標的是甲已使用半年之該台筆電，屬特定物；該筆電於運送途中因丙超速肇事而滅失，其交付已屬客觀不能，原定之交付義務無從實現，乙不得再請求甲交付該筆電，其得主張者為該項所定之損害賠償。選項 (A) 謂乙仍得請求交付，與此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該筆電既已滅失，《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所稱之給付不能業已發生，乙無從再請求交付原物，本項敘述錯誤。\n(B) 筆電於交付前所有權仍屬甲，丙因超速過失毀損該物，甲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損害賠償（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n(C) 《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就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賦予債權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丙係甲指示送貨之員工，其超速所致之滅失可歸責於甲，乙得依該項請求賠償，本項敘述正確。\n(D) 丙是甲為履行交付義務所使用之人，於債之關係中即為債務履行輔助人（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標的物性質→特定物；滅失→運送途中車禍毀損；原給付義務→客觀不能而無從履行；可歸責事由→甲所使用之丙超速；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轉為損害賠償請求權。\n【記憶點】特定物一滅失就是給付不能，原物交付請求權跟著落空；可歸責於債務人時，換來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一、給付不能的類型與效果。給付不能依可歸責與否分成兩條路：《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此時債務人免責；《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則就可歸責之情形賦予債權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兩條共同的前提是給付已不能，因此不論走哪一條，債權人都不能再請求原定之給付內容。本題選項 (A) 之所以錯誤，關鍵就在這個共同前提，而不在可歸責與否。\n二、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分野。標的物若為種類之債，於特定前並不因某一批貨滅失而生給付不能，債務人仍應另行給付。本題把標的設定為甲使用半年之筆電，是特定物，滅失即無替代可能。這個分野是命題者最常設計的轉折點，考生應先確定債之標的究為特定物或種類物，再談給付不能。\n三、代償請求權的位置。《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該項處理的是不可歸責之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如何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本題因甲對丙有賠償請求權，若把事實改成不可歸責於甲，乙即可依該項向甲請求讓與該請求權，這是與選項 (B) 密切相關的延伸考法。\n四、責任範圍的計算。《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則處理不完全給付之情形，與本題之全部給付不能有別。\n五、履行輔助人的定位。債務人使用他人履行債務時，該人之故意過失應否視同債務人自己之故意過失，是選項 (D) 背後的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題只需認定丙係甲指示送貨之員工，於交付義務之履行上處於輔助地位，即足以說明該項為正確敘述；至於甲對乙之責任基礎，仍回到《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之可歸責給付不能。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13",13,"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15",15,"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12",12,"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元，為期 6…",{"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16",16,"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11",11,"甲以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將一層公寓租給乙，雙方未簽書面契約也無收受押租金。乙因…",{"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17",17,"甲於乙大賣場看中 A 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id":45,"number":46,"stem":70},"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id":49,"number":50,"stem":72},"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80,1789445449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