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15",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15,"single","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借給好友乙住，約定甲在國外期間無償借乙住，乙幫忙保管整理 A 屋。後來甲於國外需錢孔急，將 A 屋賣給丙，丙取得 A 屋所有權後，以存證信函要求乙於 10 日內，馬上搬出，10 日後丙馬上訴請乙返還 A 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間之使用借貸契約為期 2 年，對於 A 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丙不得要求乙搬出","乙之占有並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丙得對乙主張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乙間之使用借貸雖訂有期限，但期限屆滿前，甲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使用借貸之債權效力，與《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n【正解理由】《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使用借貸契約之效力存在於甲乙之間，並不因 A 屋所有權移轉而當然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丙自甲受讓 A 屋所有權後，乙對丙並無占有之正當權源，其占有對丙而言即為無權占有，丙得依該項請求乙返還 A 屋。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所定租賃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效果，其適用對象為租賃；甲乙間為無償之使用借貸，並無該項之適用，本項謂對丙繼續存在，敘述錯誤。\n(B) 乙對新所有人丙欠缺占有之本權，其占有對丙而言為無權占有，本項謂並非無權占有，敘述錯誤。\n(C) 丙為 A 屋所有人，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得對無權占有之乙請求返還 A 屋，本項正確。\n(D) 《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規定：「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本件借貸定有 2 年期限，依該項應於期限屆滿時返還，本項謂期限屆滿前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所有權人→丙；占有人→乙；占有本權對丙是否存在→使用借貸僅拘束甲乙，對丙不存在；結論：乙為無權占有，丙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請求返還。\n【記憶點】租賃有買賣不破租賃，使用借貸沒有；借用人的權源只擋得住貸與人，擋不住新所有人。","一、使用借貸的定性。《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其所生者為債之關係，效力僅及於契約當事人。租賃則因《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而在法定要件下對受讓人繼續存在，這是立法者為保護有償利用關係所作之特別安排。兩者並列可見：使用借貸並未取得類似之對抗第三人效力，本題選項 (A) 正是把租賃之規定移植到使用借貸。\n二、返還時期的規定。《民法》第 470 條第 1 項就返還時期分成兩種情形處理：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返還，未定期限者於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並以但書處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已使用完畢之情形。《民法》第 470 條第 2 項規定：「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隨時請求返還之權利，其適用範圍是既未定期限、也無從依目的定其期限之情形，與本題定有 2 年期限之事實不同。\n三、期限屆滿前的終止事由。《民法》第 472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該條逐款列出貸與人得提前終止之情形；本題事實並未描述任何一款情事，選項 (D) 因而不能成立。\n四、占有人的地位。乙對甲仍得主張使用借貸契約，甲若因無法履行而使乙受損害，屬甲乙間之債務不履行問題；但該契約無從對抗丙。與此相關者為《民法》第 962 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占有訴權針對之對象是侵奪或妨害占有之人，並非用來對抗有所有權之人依法行使返還請求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使用借貸改成不定期限，或把受讓人設定為明知借用關係之惡意受讓人，測驗使用借貸是否因此取得對抗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14",14,"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雙方約定 …",{"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16",16,"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13",13,"甲為電腦經銷商，出售一台電腦於乙，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17",17,"甲於乙大賣場看中 A 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12",12,"甲向乙租屋，雙方口頭約定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押租金 4 萬元，為期 6…",{"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18",18,"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id":44,"number":45,"stem":69},"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id":48,"number":49,"stem":71},"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80,1789445449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