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17",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17,"single","甲於乙大賣場看中 A 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 A 型商品至甲之住所地。當晚，乙之倉庫管理員丙依賣場之聯絡，備妥 A 型商品一部，並完整包裝置放於倉庫內，等待次日一早即可將其交付運送人員運送於甲。詎料，當晚因倉管人員丁之過失致倉庫及其內之商品（含 A 型商品）燒燬殆盡。就受此影響之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應催告乙再次交付 A 型商品，並於催告未果後，始得解除契約","甲不得再向乙請求交付 A 型商品，乙亦不得請求甲支付價金","甲不得再向乙請求交付 A 型商品，僅得向乙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甲得逕行解除與乙就 A 型商品之買賣契約，並不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種類之債之特定，以及標的物未特定時給付義務之存續與契約解除之程序。\n【正解理由】《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本件買賣標的為 A 型液晶電視，屬種類之債。丙雖已備妥一部並完整包裝置放倉庫，然尚未交付運送人員，交付所必要之行為尚未完結，該部商品因而未成為特定給付物。標的物既未特定，倉庫燒燬並不使乙之給付義務消滅，乙仍應另行交付同型商品；甲欲解除契約，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履行，於催告未果後始得解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乙之給付義務未因倉庫失火而消滅，甲應先定期催告乙再為交付，催告未果後始得解除契約，本項正確。\n(B) 種類之債於標的物特定前不生給付不能，甲之給付請求權存續，乙之價金請求權亦不因而消滅，本項錯誤。\n(C) 《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以給付不能為要件，本件標的物尚未特定而無給付不能可言，甲仍得請求交付 A 型商品，本項錯誤。\n(D) 解除契約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且《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於給付不能時尚許債權人請求賠償，本項謂得逕行解除且不得請求賠償，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債之標的→A 型液晶電視，種類之債；特定所需之必要行為→交付運送人員；本件進度→僅備妥包裝置於倉庫，尚未交付運送；結論：未特定，給付義務存續，甲須循催告解除之途徑。\n【記憶點】種類之債在特定前沒有給付不能；倉庫燒了，賣方還是要再送一台。","一、種類之債的核心特徵。種類之債以一定種類、品質與數量之物為給付內容，債務人得於該種類中選擇具體之物履行。在特定發生之前，縱使債務人手邊備妥之物滅失，市場上同種類之物仍然存在，給付並未陷於不能，債務人仍負再為給付之義務。本題把丙備妥並包裝之情節寫得十分具體，正是要測驗考生是否知道備貨本身尚不生特定之效果。\n二、特定的時點。特定通常於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時發生，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物時發生。所謂必要行為完結，在送交債務型之債，指債務人將標的物交付運送人並為必要之通知。本題乙允諾次日免費運送至甲之住所地，交付運送人員為其必要行為，而火災發生在交付運送之前，特定因而尚未完成。這個時點的判斷是本題唯一的分水嶺。\n三、給付不能規定的射程。《民法》第 2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該條整體所處理者為給付已陷於不能之情形；本題既無給付不能，該條之效果自無適用餘地，選項 (C)(D) 都是把給付不能的效果套用到未特定之種類之債。\n四、遲延與解除的關係。若乙嗣後未依約交付，即生給付遲延，債權人此時之救濟途徑是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者始得解除契約（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與此相關者為《民法》第 232 條規定：「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該條處理的是遲延後給付對債權人已無利益之特殊情形。\n五、本題的分辨點在於種類之債何時特定，以及未特定前給付義務是否存續。至於催告解除之程序，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考生應注意該途徑與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途徑分屬不同的救濟，前者以債務人仍能履行為背景，後者以給付已不能為前提，兩者不會同時成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16",16,"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18",18,"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15",15,"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19",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14",14,"住在臺北之甲將其使用半年之筆電出賣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15,000 元。雙方約定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20",20,"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id":45,"number":46,"stem":70},"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id":49,"number":50,"stem":72},"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80,178944544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