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1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18",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18,"single","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項推定？",{"A":16,"B":17,"C":18,"D":19},"推定商品有欠缺","推定商品製造人之過失","推定商品使用人有損害","推定商品之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191-1 條商品製造人責任中，由法律推定而由商品製造人舉證推翻之三項事實。\n【正解理由】《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逐一列出商品製造人得舉證免責之三件事：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以及已盡防止損害發生之相當注意。與之對應，法律所推定者即為商品有欠缺、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以及商品製造人有過失；被害人受有損害一事，仍由被害人舉證，不在推定之列。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但書，商品製造人得舉證其對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而免責，反面即為推定商品有欠缺，本項屬於推定事項。\n(B) 依《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但書，商品製造人得舉證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反面即為推定其有過失，本項屬於推定事項。\n(C) 損害之發生與範圍屬被害人請求權之基礎事實，《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但書所列之免責事由並未及於此，本項不屬推定事項，為應選答案。\n(D) 依《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但書，商品製造人得舉證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而免責，反面即為推定欠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本項屬於推定事項。\n【涵攝步驟】把但書所列三項免責事由逐一反轉→推定欠缺、推定因果關係、推定過失；題目所問為不包括者→損害之存在不在但書之列；結論：選項 (C) 不屬推定事項。\n【記憶點】商品製造人責任推定三件事：欠缺、因果關係、過失；損害本身要被害人自己證明。","一、條文的舉證責任設計。《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採取的是本文課責、但書免責的立法方式。本文使商品製造人就商品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書則把三項事由交由商品製造人舉證。舉證責任既然倒置，被害人不必證明商品有欠缺、不必證明欠缺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也不必證明製造人有過失，這三項因而被稱為推定事項。至於損害之發生與數額，仍屬被害人主張權利之基礎事實，並未因本條而免除其舉證負擔。\n二、商品製造人的範圍。《民法》第 19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該項把外觀上表彰為自己製造者一併納入。《民法》第 191-1 條第 4 項規定：「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該項把輸入業者拉進同一責任體系，這兩項常與第 1 項合併命題。\n三、視為欠缺的特別規定。《民法》第 191-1 條第 3 項規定：「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該項把說明書或廣告不符逕行定性為欠缺，屬於視為而非推定，商品製造人不得舉反證推翻。推定與視為在效果上的差別，是本條最容易被混淆之處。\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其但書同樣列出三項免責事由，形成與《民法》第 191-1 條第 1 項完全平行的結構：一項是客觀狀態無欠缺、一項是因果關係不存在、一項是已盡相當注意。兩條並列可見立法者在特殊侵權行為採取相同的舉證責任倒置設計，考生把其中一條的架構記熟，另一條即可推知。\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選項寫成推定損害額、推定商品有輸入行為，或把視為有欠缺誤植為推定有欠缺，測驗考生對舉證責任分配之掌握。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17",17,"甲於乙大賣場看中 A 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19",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16",16,"若當事人約定買賣價金逾期未清償，應按「每千元每日壹元計算」支付違約金。關於該違約金債…",{"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20",20,"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15",15,"甲乙為好友，甲因公調職出國工作 2 年，乙剛好正在找屋承租，於是甲將其所有之 A 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21",21,"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id":44,"number":45,"stem":69},"甲於乙大賣場看中 A 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