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2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20",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20,"single","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清償期。在 5人當中，A 對於丙表示免除其債務，甲則是對 A 有 40 萬元已屆期之債權，而戊則是負債累累逃亡海外不知去向，A 選擇向乙請求清償所有連帶債務。乙則是得知丙已被免除債務，並對 A 以甲之債權主張抵銷後，清償全部剩下債務。乙在清償全部債務後，對於其他四人行使求償權。其中，對於戊不知去向無法求償之部分，則是以擴張求償權之方式，請求共同承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對 A 應負有共同清償 40 萬元之義務","A 已免除丙之債務，故乙不得對丙求償 5 萬元","乙得向甲請求 5 萬元","乙得向丁行使求償權，僅得請求 20 萬元","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連帶債務之免除、抵銷與求償，以及《民法》第 282 條之擴張分擔。\n【正解理由】《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5 人未約定分擔部分，內部分擔額各為 20 萬元。戊逃亡海外無從求償，其分擔額由求償權人乙與甲、丙、丁按比例分擔，每人 5 萬元。甲之分擔額雖已因抵銷而獲清償，就戊不能償還之部分仍應分擔 5 萬元，乙自得向甲請求 5 萬元。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277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乙以甲之 40 萬元債權主張抵銷之數額，依該條為甲應分擔之 20 萬元；乙其後已清償剩餘債務，不另負共同清償之義務，本項錯誤。\n(B) 《民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丙雖經 A 免除債務，就戊不能償還之部分仍應依比例分擔 5 萬元，本項謂乙不得對丙求償 5 萬元，敘述錯誤。\n(C) 依《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戊不能償還之 20 萬元由乙、甲、丙、丁四人按比例分擔，甲應分擔 5 萬元，本項正確。\n(D) 丁自己之分擔額 20 萬元，乙依《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得請求償還；就戊不能償還之部分，丁另應分擔 5 萬元，合計 25 萬元，本項謂僅得請求 20 萬元，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內部分擔額→各 20 萬元；免除丙→債務降為 80 萬元；抵銷→再降為 60 萬元；乙清償後依《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求償；戊無資力→四人各分擔 5 萬元。\n【記憶點】免除若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只免掉該人的分擔額；《民法》第 282 條第 2 項再把他拉回來分擔無資力者的缺口。","一、內部分擔額的認定。《民法》第 280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本題 5 人未約定分擔部分，依該條平均分擔，各為 20 萬元。這個數字是後續每一步計算的基礎。\n二、免除的相對效力。《民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A 對丙免除債務而未表示消滅全部債務，效果是他債務人於丙應分擔之 20 萬元範圍內同免責任，債務因而降為 80 萬元。這是相對效力事項中最常考的一格。\n三、抵銷的額度限制。《民法》第 277 條把他債務人得主張抵銷之數額限定在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甲對 A 雖有 40 萬元債權，乙所得主張抵銷者為甲應分擔之 20 萬元，債務因而再降為 60 萬元，乙清償該 60 萬元。與此對照者為《民法》第 274 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該條處理的是絕對效力事項。\n四、求償權與擴張分擔。《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乙因而取得對他債務人之求償權。戊無資力時，《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把其不能償還之部分改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比例分擔，第 2 項並明白把已因免除而免責之債務人拉回分擔行列，避免免除之效果因他人無資力而過度擴張。四人各分擔 5 萬元即由此而來。\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免除改成混同、把無資力者改成求償權人自己，或在題幹加入求償權人之過失以測驗《民法》第 282 條第 1 項但書；也常搭配《民法》第 279 條之相對效力概括規定命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19",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21",21,"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18",18,"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22",22,"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17",17,"甲於乙大賣場看中 A 型液晶電視展示品，向乙購買一部同型商品，乙則允諾於次日免費運送…",{"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23",23,"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80,178944544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