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21",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21,"single","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間既然訂立委任契約，所以必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否則乙無法處理事務","委任契約可為有償契約，亦可為無償契約。故乙若受有報酬，處理委任事務時，除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應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雖然是概括委任，若乙要幫甲所有而空著未使用之房屋出租於丙，打算訂定為期 3 年之租賃契約，應得到甲之特別授權","甲乙於委任契約中，未特別約定應由乙親自處理事務時，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事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概括委任之權限範圍與《民法》第 534 條但書所列須特別授權之行為。\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乙雖受甲之概括委任，然其擬將甲之房屋出租於丙並訂定為期 3 年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已逾二年，正落入該條但書第 2 款，仍應得甲之特別授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民法》第 531 條就處理權之授與與代理權之授與另設方式要求，可見其與委任契約之成立係不同事項，甲乙訂立委任契約並不當然同時發生事務處理權之授與，本選項錯誤。\n(B) 依《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乙受有報酬時，注意義務即提高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本選項錯誤。\n(C) 《民法》第 534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本題租期 3 年已逾二年，落入該款，本選項正確。\n(D) 依《民法》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甲乙既未特別約定，仍以乙自己處理為原則，並非乙得隨時委任丁代為處理，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概括委任：甲乙訂立概括委任契約。要件二，行為屬《民法》第 534 條但書所列：不動產之租賃。要件三，期限逾二年：租期 3 年。效果：須有甲之特別授權。\n【記憶點】概括委任不是空白授權，不動產租賃以逾二年為界，逾二年就要特別授權。","委任之權限來源，《民法》第 532 條規定：「受任人之權限，依委任契約之訂定；未訂定者，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定之。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該條先把委任分成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兩種型態，再由其後兩條分別處理其權限。特別委任者，《民法》第 533 條規定：「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概括委任者，《民法》第 534 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由此可見，概括委任的權限雖然形式上及於一切行為，但該條但書仍以各款把重大或處分性的行為挑出來，要求另有特別授權。\n本題的陷阱設在該條但書第 2 款的期間門檻。《民法》第 534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該款以租賃期限是否逾二年為分界，題示乙擬訂定之租期為 3 年，已越過該門檻；若題目改為二年以下之租期，結論即相反。此種以數字為界的規定，最適合命題者作細微變化，考生宜逐款記憶。\n易混淆之處有二。其一，委任契約之成立與處理權、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同一件事，《民法》第 531 條規定：「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該條把處理權之授與與代理權之授與並列，可見二者於體系上均獨立於委任契約本身。其二，受任人之注意義務隨有償與否而異，《民法》第 535 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有償委任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屬抽象輕過失責任。\n至於是否得使第三人處理，《民法》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該條以自己處理為原則，並以但書列出三種得複委任之情形。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把租期改成二年、把出租改成出售，或把概括委任改成特別委任，測驗考生是否分得清《民法》第 533 條與第 534 條的差別。\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20",20,"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擔部分，已屆…",{"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22",22,"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19",19,"下列關於承攬契約與委任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23",23,"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18",18,"民法第 191 條之 1 規定，對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成立要件有三項推定。不包括下列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24",24,"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id":44,"number":45,"stem":69},"甲乙丙丁戊共同對 A 負有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連帶債務，未約定分…",{"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49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