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24",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24,"single","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來生意與股票投資失敗，負債累累。甲經過詳查後，發現乙之財產僅剩對丙有 400 萬元之債權。雖然對丙之債權已過清償期甚久，但乙覺得反正要回錢，只會被眾債權人瓜分，所以怠於討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若要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名義行使乙之權利，且自己並無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權利","甲原則上必須在乙已負給付遲延責任，始得對丙行使代位權。但如有中斷時效等保存乙債權所必要之行為者，不在此限","乙對於丙之債權，必須比甲對乙之債權更早發生，否則甲無權行使代位權","此項代位權之行使，未必以訴為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債權人代位權之要件，特別是兩債權有無先後順序之要求。\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又依《民法》第 243 條規定：「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兩條所定要件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所行使者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並以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為原則、保存行為為例外；至於兩債權發生時間之先後，並非上開兩條所設之要件。本選項增加條文所無之限制，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係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而目的在保全債權，所得給付歸入乙之責任財產由全體債權人受償，甲並無優先受償之地位，此為實務見解，本選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243 條，該條本文以債務人負遲延責任為前提，但書則就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設有例外，中斷時效即屬適例，本選項正確。\n(C) 依《民法》第 242 條與第 243 條，兩條所設之要件並不包括乙對丙之債權須早於甲對乙之債權發生，本選項敘述錯誤。\n(D) 依《民法》第 242 條，該條就行使方法所定者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行使不以起訴為必要，此為實務見解，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對乙有已屆清償期之 500 萬元債權。要件二，乙怠於行使對丙之 400 萬元債權。要件三，保全債權之必要：乙財產僅剩該債權。要件四，乙已負遲延責任。結論：甲得行使代位權。\n【記憶點】代位權看的是怠於行使與保全必要，不看兩個債權誰先誰後。","代位權是債之保全的兩大制度之一，另一為撤銷權。《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該條的構成要件可拆為四層：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債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行使係為保全債權、所行使者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其中末者以但書表現，例如身分上之權利或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請求權，即不得代位行使。\n行使的時點另有限制，《民法》第 243 條規定：「前條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該條本文要求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理由在於債務人尚未遲延時，其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原則上仍屬其自由；但書則把保存行為挑出來，因為時效中斷、聲請假扣押這類行為若必須等到遲延才能為之，往往已緩不濟急。本題選項 (B) 正是本文與但書的完整重述。\n本題的陷阱在選項 (C)。它把一個條文沒有的時間順序要求塞進代位權的要件裡，聽起來很像撤銷權中對受益人惡意的時點判斷，實則兩者無關。與代位權相對照的是《民法》第 244 條之撤銷權，該條第 1 項就無償行為、第 2 項就有償行為分別設有要件，第 2 項並以受益人於受益時明知其情事為限；兩制度的差別在於代位權處理債務人的消極不作為，撤銷權處理債務人的積極處分行為，並列記憶最不易混淆。\n與代位權相關而在本題選項中出現的兩點，即代位債權人不得優先受償，以及代位權之行使不以訴訟為必要，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條文本身僅規定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並未就受償順位與行使方式另設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代位權與債務人自己起訴之關係、代位行使時債務人所受判決之效力，以及專屬權範圍之界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23",23,"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25",25,"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22",22,"下列關於民法上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26",26,"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21",21,"甲因為平日相當繁忙，故與乙之間訂立概括委任契約協助處理事務，以減輕負擔。下列敘述，何…",{"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27",27,"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id":45,"number":46,"stem":70},"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49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