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26",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26,"single","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除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依背書方法及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者，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無須於背書處記載表示設質或其他同義文字","若銀行預先授予客戶未來兩年內商業信用貸款額度，並由客戶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縱客戶從未向銀行借款，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仍屬有效","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於第三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之從屬性，以及權利質權之設定方式。\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該項後段明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即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隨同移轉於該第三人。本選項謂亦隨同移轉，與該項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標的者，著作財產權人得否繼續行使其著作財產權，屬《著作權法》就權利質權所設之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本選項與該制度之通常內容相符，敘述正確。\n(B) 依《民法》第 9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該項就背書是否記載設質意旨採得為之之立法，故以記名股票設質而依背書並交付證券者即生效力，本選項正確。\n(C) 依《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者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成立時不以現實已有債權存在為必要，縱客戶從未借款仍屬有效，本選項正確。\n(D) 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原債權尚未確定：題示為原債權確定前。要件二，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效果：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該第三人。\n【記憶點】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前跟著額度走，不跟著個別債權走，第三人清償也帶不走它。","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別，在於從屬性的緩和。《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該項所稱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說明它擔保的是一個債權的集合，而不是某一筆特定債權；因此在原債權確定之前，個別債權的發生、消滅、讓與都不影響抵押權本身的存續。本題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正是這個道理：額度只是預先框定的上限，縱使客戶從未動用，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也不受影響。《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則從另一面限定所擔保債權須由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所生，避免擔保範圍漫無邊際。\n與此相配套的是《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該項前段處理債權讓與、後段處理第三人清償，結論一致：抵押權都不隨同移轉。理由在於確定前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與個別債權緊密結合，個別債權一旦流出擔保範圍，就不再是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民法》第 881-6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則就債務承擔設有相應規定。原債權何時確定，《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以各款列舉其事由，是本節體系上的樞紐，考生宜與第 881-6 條併同記憶。\n權利質權部分，《民法》第 908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該項區分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與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僅需交付，後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民法》第 9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設質意旨之記載採任意記載，這正是本題選項 (B) 的依據。至於選項 (A) 所涉以著作財產權設質後，著作財產權人得否繼續行使其權利，其規範依據在《著作權法》（其構成要件詳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並非民法物權編所直接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期日約定、確定後之擔保效力，以及證券質權之收取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25",25,"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27",27,"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24",24,"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28",28,"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23",23,"甲缺錢，向乙表示想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回答沒問題，10 日後可匯款至甲…",{"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29",29,"甲乃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80,1789445449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