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27",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27,"single","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法院拍賣 A地時，因 A 地上有 B 屋存在而致拍賣價格低落。下列有關抵押權存續中發生之情事，何者乙不得聲請就該 B 屋併付拍賣？",{"A":16,"B":17,"C":18,"D":19},"甲在 A 地上建築 B 屋，隨即將 A 地與 B 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甲將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丙，丙則在 A 地上建築 B 屋，且乙依民法第 866 條規定已由法院除去該地上權者","無權占有人丙在 A 地建築 B 屋","甲將 A 地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877 條土地抵押權人聲請建築物併付拍賣之要件。\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該項以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營造者為要件，而《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則就《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情形另設準用。無權占有人丙既非土地所有人，亦非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其所建 B 屋不在該條所定之併付拍賣範圍，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B 屋係由土地所有人甲於設定抵押權後營造，事後與 A 地一併移轉於丙並不影響此一事實，乙得聲請併付拍賣。\n(B) 依《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丙係經甲設定地上權而建 B 屋且該地上權已由法院除去，正屬該項準用之情形，乙得聲請併付拍賣。\n(C) 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無權占有人丙既非土地所有人，亦非第 866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稱之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乙不得聲請併付拍賣，本選項即為所求。\n(D) 依《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丙受讓 A 地並辦畢登記後即為土地所有人，其於抵押權設定後營造 B 屋，符合該項要件，乙得聲請併付拍賣。\n【涵攝步驟】要件一，抵押權設定後始有建築物：B 屋均係設定後所建。要件二，營造人之身分：選項 (C) 之丙為無權占有人。結論：不符《民法》第 877 條之要件。\n【記憶點】併付拍賣看的是誰蓋的房子，土地所有人或經除去權利之人蓋的才算。","《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該項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土地上因後來出現建築物，使拍賣價格低落而害及抵押權人；解決方式不是禁止興建，而是允許抵押權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併付拍賣，同時以但書明定抵押權人對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兼顧建築物所有人之利益。因此併付拍賣不是抵押權效力的擴張，而是一種變價方法上的調整。\n要件的核心在營造人的身分。第 1 項所定者為土地所有人；《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則把《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第 3 項的情形一併納入。《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該項使法院得除去影響抵押權實行之用益權利；一旦地上權被除去，其上之建築物即成為無權源之存在，故第 87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 項，讓抵押權人得聲請併付拍賣。本題選項 (B) 正是此一連動的完整重述。\n選項 (D) 的關鍵在於土地所有人並不限於設定抵押權時之所有人。抵押物讓與後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受讓人丙成為新的土地所有人，其於抵押權存續中營造建築物，仍屬《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所稱土地所有人營造之情形。至於選項 (C) 之無權占有人，既非土地所有人，也不是《民法》第 866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稱之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自不在該條射程內。\n易混淆者為《民法》第 877-1 條，該條處理的是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其存在所必要之權利併付拍賣，方向與第 877 條相反，考生宜並列記憶。另《民法》第 876 條就土地與建築物同屬一人而僅以其一設定抵押者，設有法定地上權之規定，與併付拍賣同屬處理土地與建築物分離的機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26",26,"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28",28,"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25",25,"甲將其對乙之貨款債權讓與於丙，並通知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29",29,"甲乃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24",24,"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乙卻遲遲未為清償。因為乙近兩年…",{"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30",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A 地贈與丁…",[],{"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80,1789445449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