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29",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29,"single","甲乃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對乙所負 1 億元借款債務，借款期間一年。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 1 億元借款債務，則由乙取得 A 地所有權。這項約定並經登記在案。甲其後出賣 A 地，並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於丙。甲於屆期後之一年間僅返還借款 5 千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得請求丙移轉抵押之 A 地所有權於自己","乙得請求甲移轉抵押之 A 地所有權於自己","乙得請求塗銷丙為 A 地所有人之登記","乙得主張甲與丙間之 A 地買賣無效","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流抵約定經登記後對第三人之效力，以及抵押物讓與對抵押權之影響。\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甲乙間之流抵約定既經登記，即得對抗第三人；又依《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甲雖將 A 地讓與丙，乙之抵押權與該經登記之約定不受影響，乙自得對現為所有人之丙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該約定經登記而得對抗第三人，丙受讓 A 地後即應承受此一負擔，本選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867 條，甲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而非現所有人，乙向甲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並無實益，本選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867 條，丙之所有權登記係基於有效之買賣與移轉行為，並非不實登記，乙不得請求塗銷，本選項錯誤。\n(D) 依《民法》第 867 條，該條明認抵押人得將抵押物讓與他人，甲丙間之 A 地買賣自屬有效，乙不得主張其無效，本選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流抵之約定：甲乙約定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即由乙取得 A 地所有權。要件二，該約定經登記：題示已登記在案。要件三，屆期未全部清償：甲僅返還 5 千萬元。效果：乙得對丙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n【記憶點】流抵約定登記了就跟著地走，抵押物換了主人也擋不住。","流抵約定在民國 96 年物權編修正前原則上無效，修正後改採登記對抗主義。《民法》第 873-1 條第 1 項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項不再一律否定其效力，而是以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換言之，未登記者僅於當事人間有效，經登記者則具有物權的對抗力，受讓抵押物之第三人必須承受。本題約定既已登記，丙受讓 A 地時即應預見此一負擔，乙因此得直接對丙行使請求權。\n為了防止抵押權人藉此暴利，《民法》第 873-1 條第 2 項規定：「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該項要求抵押權人於取得所有權時，就超過擔保債權部分返還抵押人，不足部分則仍得向債務人請求。本題 A 地市價 2 億元，擔保債權 1 億元而甲僅返還 5 千萬元，乙取得 A 地後就超過其餘 5 千萬元債權部分之價值，仍應依該項返還。《民法》第 873-1 條第 3 項規定：「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則賦予抵押人在所有權移轉前的清償贖回權，構成流抵的最後煞車。\n抵押物之讓與，《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該條表現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所有權移轉並不影響抵押權，抵押權人得對受讓人之不動產實行抵押權。本題選項 (C)、(D) 之所以錯誤，正因為它們把追及效力誤解為對處分行為本身的限制；抵押權人並無阻止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其保障來自抵押權本身的存續。\n與流抵約定相對照者，為抵押權之一般實行方法，即於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並就賣得價金受償（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關於抵押權實行之規定）；流抵則是當事人另行約定的簡易取償途徑。此外，《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第 5 款把依第 873-1 條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列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原債權確定之事由，可見兩制度在體系上的連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28",28,"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30",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A 地贈與丁…",{"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27",27,"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31",31,"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26",26,"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32",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id":44,"number":45,"stem":69},"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id":48,"number":49,"stem":71},"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80,1789445449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