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30",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0,"single","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A 地贈與丁，丁明知 A地係三人共有且僅甲、乙表示贈與意思，卻仍表欣然接受，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嗣後得知後表示不同意此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乙與丁間關於 A 地贈與契約有效成立","甲、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有效，丙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丁返還 A 地","甲、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丁之物權行為，因丙不同意而不生效力，丙得請求丁塗銷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之返還於全體共有人","丙於甲、乙贈與 A 地於丁時，丙不得就甲、乙應有部分讓與主張優先承買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物之處分須全體共有人同意，以及無權處分之效力與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共有之 A 地全部贈與並移轉登記於丁，係無權處分；又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丙嗣後表示不同意，該物權行為即確定不生效力。本選項謂物權行為有效且丙不得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丁返還，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贈與契約所生者為債之效力，出賣或贈與他人之物不以處分權為必要，甲、乙與丁間關於 A 地之贈與契約仍有效成立，本選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丙既表示不同意，該物權行為不生效力，丙自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丁返還，本選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丙得請求丁塗銷登記並返還 A 地；惟依《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回復共有物之請求應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應返還於全體共有人，本選項正確。\n(D)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係《土地法》就共有土地所設之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該制度以出賣為適用前提，本題甲、乙係為贈與，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處分之標的為共有物全部。要件二，未得共有人丙之同意。要件三，有權利人未為承認：丙表示不同意。效果：依《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不生效力。\n【記憶點】債權行為不看處分權，物權行為才看；共有物全部的處分，少一個共有人同意就過不了關。","本題是共有與無權處分的綜合題。就共有物之處分，《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兩項的分工非常清楚：應有部分是各共有人自己的，可以自由處分；共有物本身則屬全體，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都要全體同意。甲、乙處分的是 A 地全部，不是自己的應有部分，因此欠缺處分權。\n處分權欠缺的效果，《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處分並非自始無效，而是效力未定，繫於有權利人是否承認。《民法》第 118 條第 2 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則就無權利人事後取得權利之情形定其效力。本題丙明確表示不同意，承認既不可能，物權行為即確定不生效力，丁未取得 A 地所有權。\n丁能否主張信賴登記之保護？題示丁明知 A 地係三人共有且僅甲、乙表示贈與意思，並非善意，自無從主張。所有權既未移轉，丙自得行使物上請求權，《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惟共有人行使此一請求權時受有限制，《民法》第 821 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該條但書要求回復共有物之請求須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故丙應請求丁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而不能請求返還於自己一人，這正是選項 (C) 的完整內容。\n至於選項 (D) 所涉之優先承買權，其規範依據在《土地法》就共有土地所設之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土地法》相關規定），該制度以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為前提；本題為無償之贈與，性質上並無以同一條件承買的可能。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共有物之管理、分割，以及應有部分讓與時的效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29",29,"甲乃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31",31,"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28",28,"甲為 A 屋之所有人。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乙承攬 A 屋全部管線更新與重新裝潢…",{"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32",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27",27,"甲為 A 地所有人，A 地係空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於抵押權人乙聲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33",33,"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id":45,"number":46,"stem":70},"甲乃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 A 地設定普…",{"id":49,"number":50,"stem":72},"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80,178944544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