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32",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2,"single","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A":16,"B":17,"C":18,"D":19},"典權人因出典人回贖之除斥期間屆滿，而取得典物所有權","自己出資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債權受讓人於受讓債權時，隨同取得擔保該債權之普通抵押權","買受人取得法院命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法》第 759 條所稱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範圍。\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條所稱法院之判決，指依其宣告即生物權變動效果之形成判決；命出賣人辦理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係給付判決，本身不生物權變動之效力，買受人仍須辦畢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此一判決性質之區辨，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本選項不屬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923 條第 2 項規定：「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生，屬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n(B) 自己出資興建之建築物由建築人於建築完成時原始取得所有權，非基於法律行為，屬《民法》第 759 條所稱其他非因法律行為之情形。\n(C) 依《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擔保債權之普通抵押權隨同債權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於登記前即已取得，屬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之情形。\n(D) 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買受人仍須辦畢登記始生物權變動，並非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本選項即為所求。\n【記憶點】《民法》第 759 條的法院判決指的是形成判決，命人去辦登記的給付判決不算。","《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則要求物權行為以書面為之。與之相對的是《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該條處理的是不經登記即已取得物權的例外情形，其法律效果不是免除登記，而是把登記的功能從生效要件降為處分要件：權利已經取得，但要再處分出去以前仍須先辦登記。\n該條列舉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並以其他非因法律行為作概括。四種列舉事由的共同點是物權變動的原因不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規定或國家高權行為。其中最容易出錯的就是法院之判決。分辨的關鍵在於判決本身是否具有形成力：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因判決確定即生物權變動之效果；而命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只是把契約上的給付義務用執行力落實，物權變動仍須經登記。這一點在條文字面上讀不出來，須參酌實務見解。\n選項 (A) 的典權除斥期間，《民法》第 923 條第 2 項規定：「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與《民法》第 924 條但書規定：「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分別就定有期限與未定期限之典權設有取得典物所有權之規定，均屬法律規定而生的物權變動。選項 (C) 的抵押權隨同移轉，《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使其隨主債權移轉，受讓人無須另為物權行為。選項 (B) 的自建房屋則是最典型的原始取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處分、繼承人處分遺產不動產前的登記義務，以及《民法》第 759-1 條之登記推定力與信賴保護。\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31",31,"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33",33,"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30",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A 地贈與丁…",{"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34",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29",29,"甲乃 A 地所有人。A 地市價新臺幣（下同）2 億元。甲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35",35,"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id":45,"number":46,"stem":70},"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id":49,"number":50,"stem":72},"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80,1789445449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