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33",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3,"single","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事之丁，丁並受讓 A 車之所有權。經過一年，甲發現 A 車現為丁占有，遂訴請丁回復交還 A 車。對此，丁主張其已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又提出甲非償還其已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如甲償還丁所支出之價金，則甲自訴請丁回復 A 車時起，其所有權之回復向將來發生效力","乙將甲之 A 車置於丙商行寄賣，丙為 A 車之直接占有人","雖丁得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但甲所行使之回復請求權，乃善意取得之例外規定","丁提出甲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之抗辯，係屬有理","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盜贓物之回復請求權，特別是回復後權利回復之時點。\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949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原占有人回復其物者，其原來之權利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具有溯及效力，並非自請求回復時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本選項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949 條第 2 項，權利之回復溯及於喪失占有之時，本選項改為自訴請回復時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丙係基於寄賣關係現實管領 A 車而為直接占有人，使其占有之乙則為間接占有人，本選項正確。\n(C) 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丁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占有受保護；惟依《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盜贓物之原占有人於二年內仍得請求回復，甲於經過一年時即行使，該回復請求權即為善意取得之例外，本選項正確。\n(D) 依《民法》第 950 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丁係向販賣二手車之丙商行善意買得 A 車，甲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本選項正確。\n【記憶點】盜贓物回復是溯及既往，不是向將來生效；向商人善意買得者，要先還價金才拿得回來。","動產善意取得的基本規定，《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該項以善意受讓占有為要件，並以但書排除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則把占有的保護轉換為所有權的取得。本題丁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乙、丙無讓與權利，原則上得善意取得 A 車所有權。\n但盜贓物與遺失物另有例外。《民法》第 949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該項給原占有人二年的回復請求期間；《民法》第 949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該項在民國 98 年物權編修正時增訂，明定回復的效力溯及於喪失占有之時，用意在於避免在回復前的期間內，物的孳息、危險負擔與處分效力產生斷層。本題選項 (A) 把溯及效力改成向將來發生效力，正是這一項的反面。\n《民法》第 950 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該條對於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同種之物之商人善意買得者，設有價金償還的前置要件，理由在於保護交易安全與受讓人對交易場所的信賴。本題丙商行係販售二手車之商人，丁向其買得 A 車，故甲須先償還價金。此一規定並不否定甲的回復請求權，只是把它的行使繫於價金之償還。\n占有的階層構造亦為本題考點之一。《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寄賣屬於該條所稱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故受寄之丙為直接占有人，乙為間接占有人；與之易混淆者為占有輔助人，其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並不取得占有人之地位（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關於占有之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32",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34",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31",31,"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35",35,"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30",30,"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未經丙同意而將 A 地贈與丁…",{"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36",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80,1789445449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