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3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34",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4,"single","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對外洽談讓售事宜。惟乙嗣後持該股票作為其向丙借款之擔保，乙、丙為設定讓與擔保之約定。丙基於上開約定信賴乙有讓與該股票以供擔保之權利，而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將其股票交由乙對外洽談讓與事宜，乙係間接占有該股票","丙得善意取得該股票","乙、丙間關於讓與擔保之約定，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甲訴請丙返還該股票，係屬有理","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記名股票為讓與擔保時之善意取得，以及占有型態之判斷。\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讓與擔保係以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方式擔保債權，屬該項所稱以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為目的；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該股票之占有，其占有受保護，再依《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丙即取得該股票之所有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乙基於該類似之法律關係現實管領股票而為直接占有人，甲則為間接占有人，本選項謂乙係間接占有，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與第 801 條，丙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占有，其占有受保護並取得所有權，本選項正確。\n(C) 讓與擔保係以既有之所有權移轉搭配擔保目的之債權約款而成立，並非創設新種類之物權，實務上承認其效力；本選項謂其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而無效，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敘述錯誤。\n(D) 依《民法》第 801 條，丙既已善意取得股票所有權，甲即不得再以所有人之地位訴請丙返還，本選項錯誤。\n【記憶點】讓與擔保移轉的是所有權，善意取得的規定用得上；交出去洽談的人是直接占有人，交出去的人才是間接占有人。","本題把善意取得、占有型態與讓與擔保三個問題疊在一起。就善意取得，《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該項的射程不限於所有權之移轉，尚包括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故不論把讓與擔保理解為所有權之信託式移轉，或理解為擔保性質的權利移轉，都落在該項之內。《民法》第 948 條第 2 項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則就依《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所為之占有改定設有限制，要求受讓人須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本題丙係受讓股票之占有，與占有改定不同，故無該項之適用。\n善意取得的效果，《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該條把占有規定的保護轉換為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因此甲之所有權消滅，其對丙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隨之不存在，這是選項 (D) 錯誤的原因。\n占有型態部分，《民法》第 941 條規定：「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該條列舉地上權人、承租人、受寄人等，並以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概括；甲把股票交給乙對外洽談讓售，乙對股票有獨立之管領力，是直接占有人，甲則因該法律關係而為間接占有人。選項 (A) 把兩者的位置對調，是本題最容易誤答之處。至於《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受適法之推定，也是丙得主張善意的制度背景之一。\n選項 (C) 涉及讓與擔保與物權法定原則的關係，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讓與擔保並未創設新的物權種類，而是運用既有的所有權移轉搭配債之約款達成擔保目的。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動產抵押、附條件買賣與讓與擔保的區別，以及記名股票之設質與讓與在方式上的差異。\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33",33,"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35",35,"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32",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36",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31",31,"甲女於民國 112 年死亡，其夫乙、女兒丙、養子丁繼承 A 地，乙與丙不顧丁反對，將…",{"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37",37,"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id":49,"number":50,"stem":72},"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80,178944544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