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35",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5,"single","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口，並在近海遊玩。乙出發駛離港口前，為保養 A 帆船花費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乙駕駛 A 帆船駛離港口之際，駕駛粗心大意，A 帆船因此擦撞若干消波塊，船身受有若干擦痕，維修費用達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請求乙償還使用 A 帆船之利益，有理由","乙依民法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甲償還保養 A 帆船之費用 1 萬元，有理由","以乙因 A 帆船受損而受有利益為限，甲請求乙賠償 10 萬元，方有理由","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帆船","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權占有他人之物並致其毀損時之賠償範圍，以及不法管理與必要費用。\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953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該條之賠償限縮以善意占有人為適用對象。乙未經甲同意即將 A 帆船駛離港口，明知並無占有之權源，非善意占有人，不得援用該條之限縮，甲得請求乙賠償修復所需之 10 萬元。本選項將該限縮套用於乙，敘述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乙明知 A 帆船為他人之物而為自己之利益使用，甲得依該項準用之結果請求乙返還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本選項正確。\n(B) 依《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乙為保養 A 帆船支出 1 萬元，該保養行為利於甲並不違反甲可得推知之意思，屬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本選項正確。\n(C) 依《民法》第 953 條，該條之適用對象為善意占有人，乙為惡意占有人，不得主張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本選項錯誤。\n(D)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甲為 A 帆船所有人，乙未經同意而占有，甲得依該項前段請求乙返還 A 帆船，本選項正確。\n【記憶點】以所受利益為限賠償是善意占有人的優待，明知無權而用的人不在其列。","本題把無因管理、占有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放在同一個事實上，必須逐段切開評價。第一段是保養行為。《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該項的要件有三：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保養船舶客觀上維持了船舶的價值，通常合於船舶所有人的意思，故乙就這 1 萬元得請求甲償還。與之相配的是《民法》第 957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於回復請求人，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該條使惡意占有人就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償還，正好與本題選項 (B) 的結論一致。\n第二段是使用行為。乙為自己的遊玩而使用他人之船舶，並非為本人管理事務。《民法》第 177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該項即學理上所稱不法管理，其效果是讓本人得主張享有管理所生之利益，藉此剝奪管理人因侵害他人權益所獲之收益，這是甲得請求使用利益的依據。\n第三段是毀損行為。《民法》第 953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該條在民國 98 年修正後，把責任限縮明確地繫於善意占有人；其立法理由在於善意占有人相信自己有權占有，令其負全額賠償責任過苛。惡意占有人則不在此一優待之列，其對回復請求人應負全部損害之賠償責任。本題乙未經同意逕自駛離，明知並無占有權源，因此選項 (C) 把善意占有人的優待套到他身上，正是錯誤所在。\n第四段是返還請求。《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該項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以占有人有故意過失為要件，甲自得請求乙返還 A 帆船。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善意占有人之孳息收取、費用求償，以及不法管理與不當得利之競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34",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36",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33",33,"乙於盜取甲之 A 車後，拆換車牌，將之置於販售二手車之丙商行寄賣。丙旋以自己之名義，…",{"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37",37,"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32",32,"下列何者不屬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38",38,"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69},"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id":48,"number":49,"stem":71},"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80,1789445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