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37",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7,"single","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對於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權利、負擔義務","離婚後未行使子女親權之一方，原則上不負子女扶養義務","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第三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依協議或裁判決定由一方行使親權後，他方若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對子女更為有利，得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1055-2 條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本選項與該條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該項明定得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本選項謂民法並未明文承認離婚後父母得共同行使負擔，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仍負扶養義務，本選項錯誤。\n(C) 依《民法》第 1055-2 條，本選項與該條所定之要件與效果相符，敘述正確。\n(D) 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請求改定之事由為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而非他方證明由自己行使將更為有利，本選項錯誤。\n【記憶點】父母都不適任時，法院選監護人，但扶養費用還是要父母出。","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民法設計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決定由誰行使負擔，《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該項以協議為原則，協議不成或未為協議時由法院酌定，而協議的內容可以是由一方單獨任之，也可以是雙方共同任之，這正是選項 (A) 錯誤的所在。\n第二層是事後的變更。《民法》第 105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處理的是協議本身不利於子女的情形；《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處理的是行使負擔之一方事後未盡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的情形。兩項的共同點在於都以子女的利益為著眼，而不是以父母何者較優為比較基準；選項 (D) 把改定的門檻改寫成他方能證明由自己行使將更為有利，等於把子女保護的規範轉換成父母之間的競爭，與條文不符。同條第 4 項與第 5 項則分別就內容方法之酌定與會面交往設有規定。\n第三層是父母均不適任時的處置。《民法》第 1055-2 條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該條的三個效果環環相扣：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指定監護之方法、命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最後一項尤其重要，它說明親權的剝奪並不等於扶養義務的免除。與之呼應者為《民法》第 1116-2 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該條把婚姻關係的變動與扶養義務徹底切開。\n法院審酌的標準，《民法》第 1055-1 條第 1 項以柱句加各款方式列舉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同條第 2 項並就社工訪視報告與囑託調查設有規定，是實務操作上最常引用的條文。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選定順序、《民法》第 1094 條之法定監護，以及扶養義務之減輕與免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36",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38",38,"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35",35,"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39",39,"下列何者為無效婚姻？",{"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34",34,"甲將其所有某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交付於乙，甲並於股票過戶申請書上之出讓人欄用印，交由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40",40,"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id":44,"number":45,"stem":69},"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