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38",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38,"single","關於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非婚生子女從母姓，但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始為出生登記，登記為父姓。於其未成年前，父母仍有機會以書面約定變更為母姓","非婚生子女原本從母姓，於成年後始被生父認領。該成年子女得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非婚生子女於未成年時，經生父認領，父母已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該子女成年後，仍得自行決定再次變更為母姓","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非婚生子女之稱姓，以及經生父認領後姓氏變更之次數限制。\n【正解理由】依《民法》第 1059-1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該項前段固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後段則於經生父認領時改適用《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之變更規定，而非使子女當然改從父姓。本選項謂經生父認領者應改從父姓，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民法》第 1059-1 條第 1 項，認領之效果在於開啟變更姓氏之途徑，並非使子女改從父姓，本選項敘述錯誤。\n(B) 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本選項所述之情形合於該項，敘述正確。\n(C) 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該成年子女自得自行決定變更為父姓，本選項敘述正確。\n(D) 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該項就第 2 項與第 3 項之變更分別各給一次機會，故未成年時已依第 2 項變更為父姓者，成年後仍得依第 3 項變更為母姓，本選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59-1 條第 1 項前段從母姓。要件二，經生父認領：適用《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效果：得循書面約定或成年後自行變更之途徑改姓。\n【記憶點】認領開的是變更姓氏的門，不是強制改姓的令；未成年一次、成年後一次，兩次分開算。","稱姓規定在民國 99 年修正後，已由父姓優先改為由父母約定，並輔以事後變更的機制。《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該項以書面約定為原則，約定不成時抽籤決定，這是出生登記前的規範。出生登記後則分兩階段：《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未成年階段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民法》第 1059 條第 3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成年後則由子女自行決定。次數上，《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該項所稱前二項各以一次為限，是把第 2 項與第 3 項分別計算，因此一個人一生中最多可能經歷兩次變更，這正是本題選項 (D) 的依據，也是最容易被誤讀成合計一次的地方。至於同條第 5 項，則以柱句加各款方式列舉法院得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之情形。\n非婚生子女另有專條。《民法》第 1059-1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前段之所以規定從母姓，是因為在認領之前法律上並無父之記載；後段則在認領後把前條第 2 項至第 4 項整組引進來，效果是認領使該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姓氏變更途徑，而不是使姓氏自動改變。本題選項 (A) 把這個引用寫成應改從父姓，正好與條文方向相反。同條第 2 項並就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以柱句加各款方式列舉法院得宣告變更姓氏之情形，與《民法》第 1059 條第 5 項體例相同而事由略有差異。\n認領的效力，《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認領使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9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則使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以第三人已得之權利為保留。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養子女之從姓、終止收養後之回復本姓，以及法院宣告變更姓氏之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37",37,"下列關於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39",39,"下列何者為無效婚姻？",{"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36",36,"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 10 日為書面之結婚約定，且有兩名證人簽名…",{"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40",40,"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35",35,"甲乃 A 帆船所有人。甲平日將 A 帆船停放在港口。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帆船駛離港…",{"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41",41,"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