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4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43",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43,"single","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雙語高中，學費昂貴，甲遂代理丙，向銀行辦理就學貸款，並將 A 房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銀行。甲之行為效力如何？",{"A":16,"B":17,"C":18,"D":19},"因父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甲得單獨代理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甲之行為有效","因丙滿 16 歲，甲僅得同意丙之法律行為，不得直接代理丙為法律行為，故甲之行為不生效力","因父母須共同行使親權，乙並未與甲共同為之，甲為無權代理，其行為效力未定","因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須為子女之利益，甲之行為違反丙之利益，故為無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共同行使，及父母一方單獨代理子女之行為效力。\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題示並無乙不能行使權利之情事，甲單獨代理丙借款並設定抵押權，即欠缺代理權。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依實務見解，父母之一方單獨代理者類推適用之，效力未定。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父母固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惟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親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甲不得單獨為之。\n(B) 錯誤。丙年滿 16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79 條，其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惟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亦得逕行代理其為法律行為。\n(C) 正確。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及《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甲未與乙共同行使而單獨代理丙，欠缺代理權，非經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n(D) 錯誤。依《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其特有財產；本件設定抵押權係為支應丙自己之學費，(D) 所稱違反丙之利益之前提並不存在。\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丙之身分，丙 16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要件二為親權之共同行使，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應由甲、乙共同行使；要件三為代理權之有無，甲單獨代理而欠缺代理權；要件四為法律效果，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為效力未定。\n【記憶點】親權要爸媽一起行使，一方單獨代理子女等於沒有代理權，效力未定而不是無效。","一、條文結構的拆解。《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該項含三段：原則為共同行使、負擔；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本題並無一方不能行使權利之事實，因此不落入第二段之情形。至於父母就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民法》第 1089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則提供另一條救濟途徑，與本題甲逕行單獨代理之情形不同。\n二、財產管理與處分的界線。《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該項本文賦予父母使用、收益權，但書則就處分設下實質限制。本題 A 房地為丙自祖母受贈而來，屬丙之特有財產；甲為丙就學貸款而設定抵押權，目的在支應丙自己之學費，難謂非為子女之利益，故選項 (D) 之前提不成立。考生應注意，《民法》第 1088 條第 2 項但書所處理者為處分之目的是否合於子女利益，而《民法》第 1089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親權應由何人行使，兩者是各自獨立的關卡，任一關卡不過，效果都不相同。\n三、無權代理的效力。《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父母之一方單獨以未成年子女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依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該項，其效力繫於承認而未定，並非自始無效，亦非當然有效。本題選項 (A) 與 (D) 分別把效果寫成有效與無效，方向都與此不同。\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該條處理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訂約而未得允許之情形；本題則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訂約而代理權有欠缺，兩者同樣導出效力未定，但發生原因不同，作答時不可混用。\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見的變化包括：父母一方單獨處分子女之不動產而由他方事後承認；父母以子女之不動產為自己債務設定抵押而生違反子女利益之爭議；或以父母就子女出國就學等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而聲請法院酌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44",44,"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月時，甲男意…",{"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41",41,"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45",45,"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40",40,"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五年，乙女生下丙女。惟丙在血緣上並非甲之女，而是乙女與其婚外情…",{"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46",46,"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id":45,"number":46,"stem":70},"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id":49,"number":50,"stem":72},"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80,178944545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