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4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201-044",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44,"single","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月時，甲男意外去世，丙此時已成年。甲死亡時，留下財產及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乙於丁出生後為遺產分割協議時，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丁因民法第 7 條規定，關於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故不適用概括繼承之規定，僅繼承財產，無須繼承債務","乙於丁出生後未開具財產清冊，而違法清償致生損害賠償責任，丙、丁為共同繼承人，亦應併同承擔該清償責任","丙就甲之遺產清償其債務完畢後，請求分割遺產，但並未保留丁之應繼分，丁出生後，其分割雖有效，但丙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胎兒之繼承地位、分割時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未保留應繼分而分割之效果。\n【正解理由】丁出生後，乙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為丁之法定代理人。惟乙亦為甲之繼承人，於同一分割協議中與丁之利益相反，《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法院自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乙為丁之法定代理人，分割協議中母子利益相反，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n(B) 錯誤。《民法》第 7 條使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並非使其得只受權利不受義務；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定有明文，丁仍應承受甲之債務。\n(C) 錯誤。依《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應按債權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違反而為清償所生之賠償責任由該違反之繼承人負擔，《民法》定有明文，丙、丁不併同承擔。\n(D) 錯誤。《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丙未保留丁之應繼分即行分割，依實務見解對丁不生效力，而非分割有效而另生賠償責任。\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胎兒之繼承地位，依《民法》第 7 條，丁就其個人利益視為既已出生；要件二為分割時之代理，依《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以其母乙為代理人；要件三為利益相反，乙自身亦為繼承人；要件四為處置，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法院得依職權為丁選任特別代理人。\n【記憶點】胎兒繼承要先保留應繼分，媽媽代理但利益相反時法院可依職權選任特別代理人。","一、胎兒繼承的三道關卡。第一道是權利能力：《民法》第 7 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其保護附有將來非死產之條件，一旦死產，視為出生之效果即溯及消滅。第二道是分割時的保護：《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這是對其他繼承人所設的禁止規定。第三道是代理：《民法》第 1166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立法者直接指定其母為代理人，以免胎兒無人代理。\n二、本題設下的陷阱在第三道關卡之後。母親固為法定代理人，但母親自己往往同時是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協議中與子女立於利益相反之地位。《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該項並列聲請與職權兩種發動方式，選項 (A) 正是抓住法院得不待聲請而發動這一點。考生若只記得由其母代理，就會誤以為毋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n三、清算程序的責任歸屬。《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未依規定陳報者，則落入《民法》第 1162-1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所定之比例償還義務。違反其規定而為清償者，其賠償責任係繫於該違反之繼承人，並非由全體共同繼承人連帶承擔，這正是選項 (C) 的錯處。\n四、未保留應繼分而分割的效果。《民法》第 1166 條第 1 項既明定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違反該項而為之分割，依實務見解對胎兒不生效力，胎兒出生後仍得請求重新分割，而非僅生損害賠償之問題。選項 (D) 把不生效力寫成分割有效而另負賠償責任，方向恰好相反。至於債務之承受，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民法》定有明文；丁既為繼承人，即無只承受權利而不承受義務之理，此為選項 (B) 之錯處。\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設計包括：以胎兒出生後為死產測驗《民法》第 7 條之條件；以父母代理子女拋棄繼承測驗利益相反與特別代理人之選任；或以限定責任測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201-043",4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201-045",45,"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201-046",46,"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201-041",41,"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11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結婚前有一子丙。甲有婚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201-047",47,"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id":46,"number":47,"stem":71},"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id":50,"number":51,"stem":73},"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80,17894454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