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4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45",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45,"single","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乙不同意與戊發生祖孫關係。甲因車禍先於戊死亡。戊死亡時，何者為戊之遺產繼承人？",{"A":16,"B":17,"C":18,"D":19},"乙","庚","乙、庚","丁、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收養對養子女既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效力範圍，及代位繼承之要件。\n【正解理由】《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戊收養甲時，甲之子乙已成年且明示不同意，效力不及於乙；甲之孫丁為 5 歲之未成年人，收養之效力及於丁，丁因而與戊發生直系血親關係。甲既先於戊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丁得代位繼承甲之應繼分；庚為戊之子，依《民法》第 1138 條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於收養認可時已成年且未表示同意，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收養之效力不及於乙，其與戊間並無直系血親關係，自不得依《民法》第 1140 條代位繼承。\n(B) 錯誤。庚固依《民法》第 1138 條為戊之第一順序繼承人，惟依《民法》第 1140 條，受收養效力所及之丁亦得代位繼承，戊之繼承人尚有丁在內。\n(C) 錯誤。乙既未受收養效力所及，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即非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列為繼承人；本項將乙與庚並列，與該項不符。\n(D) 正確。丁為甲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本文受收養效力所及；甲先於戊死亡，依《民法》第 1140 條由丁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與庚共同繼承戊之遺產。\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收養關係之成立，戊收養甲並經法院認可；要件二為效力所及之範圍，依《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及於未成年之丁，已成年而不同意之乙不在其內；要件三為被代位人先死亡；要件四為代位人之資格，丁得代位繼承，與庚共同為戊之繼承人。\n【記憶點】收養往下帶的是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的要自己點頭；被收養人先死，就由受效力所及者代位。","一、條文結構的拆解。《民法》第 1077 條共五項，第 1 項確立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第 2 項處理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之停止，第 3 項處理收養者與本生父母結婚時之回復，第 4 項則專門處理被收養人於收養認可時已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 1077 條第 4 項規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文以是否成年劃線，但書則給已成年者一個以同意加入的機會。本題乙已成年且明示不同意，恰好落在本文之外、又不合但書，因此被排除於收養效力之外。\n二、代位繼承的四個要件。《民法》第 1140 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拆解為：被代位人須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範圍以被代位人之應繼分為限。本題甲為戊之養子而屬第一順序，且先於戊死亡，故前兩個要件成立；關鍵在第三個要件，乙雖是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卻因收養效力不及而與戊無親屬關係，故不能代位。\n三、繼承順序與親等。《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庚為戊之子，屬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第 1139 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該條處理的是同順序內親等遠近的先後，本題若甲未死亡，丁本應因親等較遠而不得繼承；正因甲先死而發生代位，丁始取得繼承人地位。兩條的適用時點不同，須分別把握。\n四、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關係。《民法》第 1077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收養既使親屬關係在養家發生，相對地即使本生家之權利義務停止，此一停止並非消滅，收養關係終止後即回復。本題乙未受收養效力所及，其與甲間之親子關係本不受影響，僅是與戊之間自始未發生親屬關係而已。\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見的變化有：以被收養人於收養認可後始出生之子女測驗第 4 項之適用時點；以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事後表示同意測驗但書；或設計為養子女喪失繼承權而非死亡，測驗代位繼承之另一個原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44",44,"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月時，甲男意…",{"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46",46,"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43",4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47",47,"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42",42,"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48",48,"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據甲…",[],{"id":44,"number":45,"stem":69},"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id":48,"number":49,"stem":71},"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80,178944545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