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4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46",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46,"single","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產新臺幣 120 萬元，並未留有遺囑。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若無喪失繼承權事由發生，則甲之遺產，乙、丙、丁各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若甲生前受乙之重大虐待侮辱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若甲生前乙故意殺丙未遂但被判刑確定者，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若甲生前原本擬撰寫遺囑，但乙以強暴脅迫手段不許甲為之，乙當然喪失對甲之繼承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繼承權喪失事由中，當然失權（絕對失權）與表示失權（相對失權）之區別。\n【正解理由】《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該款除重大虐待或侮辱之事實外，尚須被繼承人另為不得繼承之表示，學理上稱為表示失權或相對失權。本題題示並未表明甲曾為不得繼承之表示，(B) 逕稱乙當然喪失繼承權，與該款要件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138 條，乙、丙、丁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甲之父己屬第二順序，乙之女戊亦因乙尚生存而不繼承；依《民法》第 1141 條按人數平均繼承，三人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n(B)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重大虐待或侮辱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乙始喪失繼承權，並非當然喪失。\n(C) 敘述正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乙故意殺應繼承人丙未遂而受刑之宣告，該當本款。\n(D) 敘述正確。《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乙以強暴脅迫不許甲為遺囑，該當本款。\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乙之繼承人資格，依《民法》第 1138 條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要件二為失權事由之類型，依《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重大虐待或侮辱屬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之類型；要件三為表示之有無，題示未見甲為不得繼承之表示；要件四為結論，乙之繼承權不因而當然喪失。\n【記憶點】《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虐待侮辱，要被繼承人另外表示不得繼承，才生失權的效果。","一、條文結構與五款的分群。《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所列失權事由可分為兩群：第 1 款至第 4 款不待被繼承人表示即生失權效果，屬當然失權；第 5 款則須被繼承人另為不得繼承之表示，屬表示失權。此外《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可見第 2 款至第 4 款雖為當然失權，仍得因宥恕而回復；第 1 款則不在宥恕之列，第 5 款因本須被繼承人表示，性質上亦無宥恕問題。三個層次交錯，正是本條最常被命題之處。\n二、第 1 款的射程。《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該款保護之對象並列被繼承人與應繼承人，且不以既遂為必要，未遂而受刑之宣告者亦該當。本題乙所殺者為同為繼承人之丙，屬應繼承人，且已受刑之宣告，故落入本款。考生若誤以為必須殺害被繼承人本人，即會判斷錯誤。\n三、第 2 款與第 3 款的分辨。《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第 2 款是積極促成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遺囑，第 3 款則是消極阻止其為、撤回或變更遺囑。本題乙不許甲撰寫遺囑，屬阻止，故適用第 3 款而非第 2 款。兩款方向相反，命題時最愛互換。\n四、第 5 款的兩個並列要件。《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該款有兩個並列要件：重大虐待或侮辱之事實，以及被繼承人所為不得繼承之表示。依實務見解，該表示不以明示為必要，亦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惟仍須有可資認定之表示存在。題示只寫到虐待侮辱之事實，未及於表示，故 (B) 之敘述錯誤。\n五、應繼分的計算與其他考法。本題 (A) 併同測驗應繼分：《民法》第 1141 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為單親母親而無配偶，第一順序繼承人乙、丙、丁三人各得三分之一即 40 萬元。常見的延伸考法包括：以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子女得否代位測驗《民法》第 1140 條；或以被繼承人事後宥恕測驗《民法》第 1145 條第 2 項之範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45",45,"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47",47,"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44",44,"甲男與乙女結婚，甲尚有與前婚配偶所生之丙子共同生活。乙於懷胎丁子 8 個月時，甲男意…",{"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48",48,"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據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43",43,"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丙女。丙女 8 歲時，自祖母獲贈 A 房地。丙 16 歲起就讀私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49",49,"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44,"number":45,"stem":69},"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