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48",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48,"single","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丙丁兩子，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依據甲之遺囑內容，遺產中 900 萬元已遺贈給好友戊，乙丙丁則各得 100 萬元。乙丙丁以甲之繼承人身分，各得向戊請求多少錢？",{"A":16,"B":17,"C":18,"D":19},"乙 10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100 萬元","乙 150 萬元，丙 150 萬元，丁 150 萬元","乙 200 萬元，丙 200 萬元，丁 200 萬元","乙 250 萬元，丙 250 萬元，丁 250 萬元","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特留分之計算與遺贈之扣減。\n【正解理由】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依《民法》第 1138 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故乙、丙、丁之應繼分各為遺產 1,200 萬元之三分之一即 400 萬元。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民法》定有明文，三人之特留分各為 200 萬元。甲以遺囑遺贈 900 萬元予戊，乙丙丁各依遺囑取得 100 萬元，各不足 100 萬元。《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乙丙丁自得各向戊請求 100 萬元。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民法》第 1225 條，扣減之範圍為特留分不足之數；乙、丙、丁之特留分各為 200 萬元而各已取得 100 萬元，各得向戊請求 100 萬元。\n(B) 錯誤。150 萬元既非依《民法》第 1144 條計算之應繼分，亦非特留分不足之數，於《民法》第 1225 條並無依據。\n(C) 錯誤。200 萬元為乙、丙、丁各自之特留分數額；依《民法》第 1225 條得扣減者為特留分不足之部分，三人各已依遺囑取得 100 萬元，不足之數為 100 萬元。\n(D) 錯誤。250 萬元既非依《民法》第 1144 條計算之應繼分 400 萬元，亦非特留分 200 萬元，更非依《民法》第 1225 條計算所得之不足額。\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繼承人與應繼分，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第 1 款各為 400 萬元；要件二為特留分，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各為 200 萬元；要件三為實際取得數，依遺囑各得 100 萬元；要件四為扣減，依《民法》第 1225 條就不足之 100 萬元向受遺贈人戊扣減之。\n【記憶點】先算應繼分，再依身分折算特留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三分之一），減掉實際拿到的，差額才是能扣減的數。","一、四個步驟的計算流程。特留分的題目一律照四個步驟走：確定繼承人、算應繼分、折算特留分、與實際取得數比較後扣減。本題繼承人為配偶乙與子女丙、丁。《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丙、丁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第 1144 條柱句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民法》第 1144 條第 1 款規定：「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該柱句所界定之主體為配偶，第 1 款則就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之情形定其應繼分，故三人各三分之一，遺產 1,200 萬元除以三為 400 萬元。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民法》定有明文，故各為 200 萬元。\n二、扣減權的性質與行使對象。《民法》第 1225 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該條可拆為三個要點：行使主體為應得特留分之人；行使原因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行使範圍以不足之數為限，而非以特留分全額為請求。受遺贈人有數人時，尚須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本題受遺贈人為戊一人，故不生比例扣減之問題。\n三、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考生常見的兩個錯誤：其一，把特留分的全額當成得請求之數，而忽略乙丙丁依遺囑本已各得 100 萬元；其二，把應繼分當成特留分，直接以 400 萬元或其差額計算。本題選項中，100 萬元為特留分不足之數，200 萬元則為特留分全額，正對應第一個錯誤；150 萬元與 250 萬元於法均無依據，屬純粹的干擾項。\n四、應繼分與特留分的層次。應繼分是無遺囑時法律所定之分配比例，特留分則是遺囑自由的下限；前者依《民法》第 1144 條及《民法》第 1141 條計算，後者則按應繼分之一定比例折算。兩者的功能不同：應繼分決定分多少，特留分決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時最少要留多少。本題選項 (C) 之 200 萬元即特留分全額，誤以其為得請求之數者即落入此一陷阱。\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化包括：以受遺贈人有數人測驗比例扣減；以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測驗歸扣與扣減之區別；以第二順序繼承人或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比例測驗記憶；或以遺贈標的為特定物而測驗扣減之方法。本題屬最基本的計算題型，務必把四個步驟練成反射動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47",47,"附解除條件之遺囑，於遺囑人死亡前，該條件已成就者，該遺囑之效力為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49",49,"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46",46,"單親母親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育有一女戊，甲之老父己尚健在。甲死亡時，留下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50",5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45",45,"甲之父母早逝，有成年之子乙。乙有 5 歲之子丁。戊喪妻有子庚。戊收養甲。經法院認可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