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5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52",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52,"single","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小額程序之言詞辯論，原則上不公開審判","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不適當，仍不得行公開審判","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法院不公開審判者，法院即使認為聲請不適當，仍不得公開審判","若法院認為有妨害善良風俗情形，得職權決定不公開審判","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民事訴訟公開審理主義之例外，及不公開審判之決定權歸屬。\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之審判以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可見縱有當事人聲請或兩造合意，仍須法院認為適當始得不公開，決定權在法院。至於審判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係公開審判原則之法定例外，得依職權為之。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是否不公開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須具備該條所定要件，不因事件適用小額程序而當然不公開（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n(B)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其效果與當事人聲請之情形相同，仍以法院認為適當為前提；法院認為不適當時，自得行公開審判。\n(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當事人以涉及業務上秘密為由聲請者，仍須法院認為適當；法院認其聲請不適當時，得行公開審判。\n(D) 正確。審判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決定不公開，屬公開審判原則之法定例外（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原則，審判以公開法庭行之；要件二為聲請或合意型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須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經聲請或兩造合意，且法院認為適當；要件三為職權型例外，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者法院得依職權決定不公開；要件四為結論，(D) 與前開例外相符。\n【記憶點】不公開審判的鑰匙握在法院手上：當事人聲請或合意，法院認為適當才不公開。","一、兩種不公開的路徑。民事訴訟中不公開審判可分兩條路徑：一是當事人發動而由法院審酌，二是法院職權發動。前者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該條前段可拆為三個要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三者缺一不可，其中法院之審酌權正是本題 (B)、(C) 兩個選項共同踩到的地方。後段所定兩造合意之情形，其法律效果與前段相同，並非使法院喪失審酌權限。\n二、職權型例外的位置。選項 (D) 所述法院因有妨害善良風俗之情形而職權決定不公開，其一般性規範並不在民事訴訟法內，而在法院組織法關於法庭公開之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這也是本題須留意之處：民事訴訟法處理的是攻擊防禦方法涉及隱私、業務秘密的那一段，公開審判原則本身及其職權例外並不規定於此。兩條路徑的發動者不同，前者由當事人發動，後者由法院發動，但決定權都在法院。\n三、程序上的痕跡。《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該條第 5 款要求筆錄記明辯論公開與否，不公開者並須記明理由，可見不公開是需要說明理由的例外狀態，與公開為原則的結構相符；也因此，法院決定不公開時，其理由必須留下可供事後檢驗的紀錄。\n四、小額程序的定位。小額程序雖以簡速為其設計目的，但簡速與公開是兩件事；程序之簡化並不當然帶來審理之不公開。選項 (A) 把兩者連結起來，是把程序種類誤當成公開與否的判準。實際上，不論通常程序、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都仍須回到前述兩條路徑去判斷。\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設計包括：以營業秘密事件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之三個要件；以家事事件之程序不公開與民事訴訟之公開原則對照；以判決宣示是否一律公開設題；或以當事人聲請被駁回後得否救濟為問。作答時務必回到決定權歸屬這條主線，四個選項就會迅速分出高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53",53,"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50",5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54",54,"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49",49,"下列關於共同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55",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