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53",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53,"single","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之住所如不在法院轄區內，得扣除在途期間","法院以原告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如遲誤法定期間，其抗告不合法","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應透過回復原狀制度加以救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在途期間扣除之對象，以及不變期間與期間伸縮、回復原狀之關係。\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依該項文義，應扣除在途期間者，係法定期間之計算。審判長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期間係由審判長以裁定所酌定，屬裁定期間而非法定期間，自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A) 之敘述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本文，應扣除在途期間者為法定期間；命補繳裁判費之 7 日期間由審判長以裁定定之，屬裁定期間，不得扣除在途期間。\n(B)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本文，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遲誤該期間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n(C)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其餘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均在得伸縮之列。\n(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期間之種類，命補繳裁判費之 7 日期間由審判長裁定所定，屬裁定期間；要件二為扣除在途期間之對象，依《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本文，係就法定期間之計算為之；要件三為涵攝，裁定期間不在該項本文射程之內；要件四為結論，(A) 稱得扣除在途期間，與該項規定不符。\n【記憶點】在途期間只扣法定期間；不變期間不能伸縮，遲誤了只能聲請回復原狀。","一、三種期間的分類。民事訴訟上之期間可分為法定期間與裁定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如上訴期間、抗告期間；後者由法院或審判長以裁定酌定，如命補正、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法定期間中有一部分為不變期間，其特徵是不得伸長或縮短，遲誤後則以回復原狀為其救濟途徑。本題四個選項正是沿著這條分類線佈題。\n二、扣除在途期間的射程。《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該項本文之要件有二：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所計算者為法定期間。但書則設有排除：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且得於期間內為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扣除。裁定期間既非法定期間，本文即不及之；且裁定期間本得由法院視個案情形酌定其長短，性質上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必要。\n三、伸縮與回復原狀的分工。《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伸縮是事前的調整，且明文將不變期間排除在外。《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回復原狀則是事後的救濟，且專為不變期間而設。《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3 項規定：「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另設有一年之絕對界限。三項合看，即知不變期間事前不得伸縮、事後得聲請回復原狀，而該救濟本身另有時間上限。\n四、抗告期間的性質。《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該條本文明定抗告期間為十日之不變期間，遲誤者其抗告不合法；但書則使送達前所提之抗告仍屬有效，避免當事人因搶先提出而受不利。本題選項 (B) 所述之情形，即落在本文。\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設計包括：以上訴期間之起算日測驗送達與期間計算；以命補正期間屆滿後之駁回裁定測驗救濟途徑；以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測驗《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第 1 項但書；或以遲誤上訴期間後聲請回復原狀之十日期間測驗記憶。本題以裁定期間得否扣除在途期間為題眼，屬易被忽略的細節。\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52",52,"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54",54,"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55",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50",50,"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繼承之標的？",{"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56",56,"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80,178944545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