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54",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54,"single","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並約定於臺南市交付買賣價金。嗣甲並未依約交付價金，但已遷入 A 屋居住使用，乙依買賣契約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關於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若乙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給付買賣價金，甲抗辯該法院無管轄權，並無理由","於訴訟審理中，乙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A 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訴訟審理中，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 A 屋所有權，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管轄權競合與原告之選擇權、訴之變更後之移送，及反訴之管轄。\n【正解理由】(D) 之敘述錯誤。甲依買賣契約反訴請求乙移轉 A 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為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屬債權關係，並非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不生專屬管轄之問題；且反訴得於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本件反訴之管轄法院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限。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甲住高雄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管轄權。\n(B) 敘述正確。因契約涉訟而定有債務履行地者，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甲、乙既約定於臺南市交付價金，且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由原告選擇，甲之抗辯並無理由。\n(C) 敘述正確。乙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A 屋，屬不動產物權涉訟而有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應以裁定移送。\n(D)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反訴請求移轉所有權係債權請求，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不生專屬管轄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且反訴得向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本訴之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約定履行地之法院都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由原告選擇；要件二為變更後之處置，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移送；要件三為反訴之性質，係債權請求；要件四為結論，(D) 之敘述錯誤。\n【記憶點】請求移轉所有權是債權請求，不是物權涉訟，別和請求返還所有物混為一談。","一、三個管轄問題的分層。本題把三個層次疊在一起：本訴的管轄、訴之變更後的處置、反訴的管轄。就本訴而言，給付買賣價金之訴為債之訴訟，被告住所地之法院與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管轄權競合時，《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選擇權在原告，被告不得以他法院亦有管轄權為由抗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n二、訴之變更與移送。原告變更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不動產者，該訴訟即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受訴法院對變更後之訴無管轄權時，《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法院應以裁定移送，而非逕以裁定駁回。此處要注意移送與駁回的分工：得移送者移送，不能移送者始生駁回問題。\n三、反訴管轄的關鍵在訴訟標的的性質。請求移轉所有權與請求返還所有物看似都與不動產有關，但前者係基於買賣契約而生之債權請求，後者則係基於所有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專屬管轄之射程及於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故本題反訴不落入專屬管轄。又反訴本得於本訴繫屬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故選項 (D) 於兩個層次上都不能成立。\n四、訴之變更與反訴的體例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248 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該條處理者為數宗訴訟之合併提起，其但書與專屬管轄之保留，正可與反訴之管轄並列理解：專屬管轄是各種合併型態共同的界線，而本題反訴既不涉及專屬管轄，該界線即未被觸及。\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延伸考法包括：以合意管轄條款測驗其效力；以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言詞辯論測驗擬制合意管轄；以共同被告住所散在數法院轄區測驗管轄權之競合；或以簡易程序、小額程序之特別管轄設題。管轄權的題目一律先問訴訟標的的性質，再問有無專屬管轄，最後才問競合時由誰選擇。本題把三個問題排成一列，逐一核對即可，最容易失分的地方仍在第一步：把請求移轉所有權誤讀為物權涉訟。\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53",53,"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55",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52",52,"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56",56,"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51",51,"關於民事訴訟上事實、證據之蒐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57",57,"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