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55",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55,"single","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認定屬於濫訴者，僅得以判決駁回之","當事人起訴屬於濫訴時，法院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濫訴禁止是基於維護司法公益之目的，被告支付之律師酬金，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濫訴之處罰，僅限於第一審，不適用上訴審程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濫訴禁止之法律效果，含駁回方式、罰鍰對象、律師酬金之費用性質及上訴審之適用。\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依該項，得受罰鍰處分者除原告外並及於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法院自得斟酌情形對訴訟代理人科處罰鍰。(B) 與該項規定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該款既列於《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之各款，其效果為裁定駁回，(A) 稱僅得以判決駁回之，與之不符。\n(B) 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法院得對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分別科處新臺幣 12 萬元以下之罰鍰，故亦得斟酌情形處訴訟代理人罰鍰。\n(C)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2 項，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C) 稱不得列為訴訟費用，與該項不符。\n(D)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49-1 條第 1 項，第二審法院就濫行上訴亦得對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科處罰鍰，可見濫訴之處罰於上訴審亦有適用，(D) 之敘述與該項不符。\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濫訴之構成，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要件二為處罰之對象，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包括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要件三為設問方向，題目問何者正確；要件四為結論，(B) 落在該項射程之內。\n【記憶點】濫訴要罰的不只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一起罰，而且第二審照罰。","一、濫訴規範的完整結構。民國 110 年修正後，濫訴之規範分為三層：構成要件、駁回方式與制裁。構成要件見於《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該款有兩組要件並列：主觀上須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客觀上須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兩者缺一不可。該款既列於《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之各款，其法律效果即為裁定駁回，此即選項 (A) 之錯處。\n二、制裁的對象與費用的歸屬。《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該項所定之三種主體得分別受罰，而非擇一。《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明文將被告委任律師之酬金納入訴訟費用，使被告因應付濫訴所生之支出得由原告負擔。\n三、救濟途徑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4 項規定：「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249-1 條第 5 項規定：「受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對於處罰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抗告程序。」可見受罰之代理人有獨立之救濟途徑，不必依附於原告，此一設計與制裁對象及於代理人相互呼應。\n四、上訴審的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9-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第二審法院得各處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 449-1 條第 2 項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至第七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兩項合看，第二審不僅得科處罰鍰，關於費用、救濟與擔保之規定亦一體準用，選項 (D) 把濫訴處罰限在第一審，與此不符。\n五、作答時的順序。這一組條文的層次相當固定：先看是不是濫訴、再看以什麼方式駁回、再看罰誰、再看費用怎麼算、最後看上訴審有沒有準用。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第二層到第五層，逐層核對即可作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54",54,"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56",56,"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53",53,"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57",57,"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52",52,"關於民事訴訟之公開審理主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58",58,"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id":44,"number":45,"stem":69},"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id":48,"number":49,"stem":71},"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80,178944545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