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56",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56,"single","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身體不適，經就醫後發現腹中胎兒乙的生長有遲滯現象，甲認為係因服用 A 公司生產藥品所導致，以自己及乙為原告，起訴主張自己及乙之身體健康均受損害為由，向 A 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A 公司未經我國認許成立，雖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就此訴訟仍不具當事人能力","甲就此損害賠償訴訟有訴訟能力","甲於訴訟審理中產下乙，但為死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之區別，含胎兒、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胎兒之當事人能力以將來非死產為前提（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乙於訴訟審理中產下而為死產者，該前提不成就，其當事人能力溯及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法院就乙部分之訴自應以裁定駁回。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乙以身體健康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屬其可享受之利益而有當事人能力，法院不得逕以裁定駁回。\n(B)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A 公司雖未經我國認許成立，惟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仍得依該項規定認其有當事人能力。\n(C)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甲為 16 歲且未婚之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即無訴訟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n(D) 正確。乙為死產者，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所享有之當事人能力溯及不存在；依同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部分之訴。\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依《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胎兒就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惟以將來非死產為前提；要件二為事實變動，乙於訴訟中產下而為死產；要件三為效果，該前提不成就，當事人能力溯及不存在；要件四為法院之處置，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裁定駁回。\n【記憶點】胎兒的當事人能力附有非死產這個條件，條件不成就就溯及消滅，法院以裁定駁回。","一、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的分層。當事人能力所回答的是何人得為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所回答的則是何人得自己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第 1 項以權利能力為基礎，其餘各項則分別就胎兒、非法人團體與中央或地方機關另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訴訟能力則以實體法上之行為能力為基礎。本題四個選項恰好一一測驗這兩條線。\n二、胎兒的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該項有兩個限制：其一，範圍限於胎兒可享受之利益，故胎兒不因此而得被列為承受不利益之一方；其二，其地位以將來非死產為前提（其構成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本題乙以自己身體健康受損害為由請求賠償，屬其可享受之利益，故起訴時具當事人能力；嗣後死產，該前提不成就，當事人能力溯及消滅，法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裁定駁回。\n三、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外國公司，在我國法上不具法人格；惟若在我國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而具備一定之組織與財產，實務上得以非法人團體之地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俾便利權利之行使與紛爭之解決。本題 A 公司在臺灣設有代表人及營業所，即屬之。\n四、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訴訟能力。16 歲且未婚之甲，於實體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45 條即無訴訟能力，其為訴訟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若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能補正者始以裁定駁回。\n五、兩種欠缺的處理差異與其他考法。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之欠缺，分列於《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之第 3 款與第 4 款；前者之主體本身不存在，通常無從補正，後者則得由法定代理人補正或承認。常見的延伸考法包括：以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未經合法選任設題；以未成年人於訴訟繫屬中成年測驗訴訟能力之補正；或以外國法人之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並列設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55",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57",57,"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54",54,"甲（住高雄市）與乙（住新竹市）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坐落在臺北市中正區的 A 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58",58,"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53",53,"關於訴訟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59",59,"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