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1},["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5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0},{"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58",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58,"single","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於第三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如原告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被告或第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之","在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及當事人未對其為訴訟告知時，法院知悉該項移轉，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處理，即當事人恆定原則與承當訴訟。\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我國採當事人恆定原則，該法律關係於訴訟繫屬中移轉予第三人者，原當事人仍以自己名義續行訴訟，不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果。(A) 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於訴訟無影響，訴訟程序不因移轉而當然停止。\n(B) 敘述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第三人經兩造同意者，得聲請代被告承當訴訟。\n(C)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後段，他造即原告不同意時，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n(D) 敘述正確。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而當事人未為訴訟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移轉之時點，移轉發生於訴訟繫屬後、辯論終結前；要件二為移轉之標的，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由被告移轉予第三人；要件三為對程序之影響，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於訴訟無影響，程序不當然停止；要件四為第三人承當訴訟之要件，依同法第 254 條第 2 項，經兩造同意或經法院裁定許可。\n【記憶點】當事人恆定：訴訟標的移轉了，程序照走；第三人要加入，除承當訴訟外，亦得依同法第 58 條為訴訟參加。","一、兩種立法例。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時，立法例上有當事人恆定主義與訴訟承繼主義之分。前者使原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判決效力再及於受讓人；後者則使受讓人當然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我國採當事人恆定主義，此即選項 (A) 錯誤之所在：當然停止是法定停止的一種，而本項所定者是移轉對訴訟不生影響，方向恰好相反。\n二、承當訴訟的兩種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該項前段之要件為第三人聲請並經兩造同意；後段則處理他造不同意之情形，由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該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抗告。」另設救濟途徑。\n三、程序保障的設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該項課予法院主動通知之義務，使受讓人得知悉訴訟之存在而決定是否參加或承當，避免其在毫不知情之下受判決效力所及。此為當事人恆定主義下不可或缺的配套。\n四、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此一制度使不動產等應登記之權利在訴訟中被公示，避免輾轉移轉而使判決落空，是近年命題的新熱點，常與同條第 1 項至第 4 項合併設題。\n五、與其他制度的分辨。當事人恆定與訴訟參加、訴訟告知常被合併命題：承當訴訟使第三人取代原當事人成為當事人，訴訟參加則使第三人以輔助人之地位加入而不取代任何一造。作答時先問移轉是否發生於訴訟繫屬中，再問第三人是取代還是輔助，最後才看有無經兩造同意或法院裁定許可，層次就不會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57",57,"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59",59,"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56",56,"16 歲且未婚之甲懷胎 6 月，服用未經我國認許成立之某外商 A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後…",{"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60",60,"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55",55,"關於濫訴禁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61",61,"下列訴訟，何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50},80,178944545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