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6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61",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61,"single","下列訴訟，何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A":16,"B":17,"C":18,"D":19},"甲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A 地所有權","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乙返還無權占有之 A 地","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乙後，以該物權移轉行為無效為由，依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訴請乙塗銷甲、乙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以借名登記契約業經終止為由，訴請 A 地登記名義人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即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且所爭執之權利變動依法應登記。\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選項 (C) 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妨害排除請求權，屬物權上請求權；其聲明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正是不動產物權變更而依法應登記之事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甲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所有權，訴訟標的為契約上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屬債權關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之物權關係要件。\n(B) 甲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土地，訴訟標的雖係物權上請求權，惟聲明內容為交還占有，非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仍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n(C) 甲主張物權移轉行為無效而訴請塗銷登記，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所求者為不動產登記之塗銷，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n(D) 甲以借名登記契約終止為由請求移轉登記，請求權基礎為契約終止後之返還關係，仍屬債權關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C) 主張移轉行為無效，甲仍為所有權人而行使物上請求權，該當；要件二為權利之得喪變更依法應登記，(C) 請求塗銷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屬之，亦該當；要件三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由原告向受訴法院聲請。\n【記憶點】本題四個選項的差別，落在《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的兩格：訴訟標的是不是物權關係，以及所爭執的權利變動要不要登記。","《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先處理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效力，再處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同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此即當事人恆定原則。第 5 項以下之登記制度則是另一件事，其功能在使第三人得由登記簿知悉該不動產正在訴訟中，避免其信賴登記而受不測損害。\n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可拆出四層：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所涉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聲請時點須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以及由原告向受訴法院聲請並經裁定許可。本題設陷阱之處在第一層：四個選項的聲明都指向不動產登記，差別只在請求權基礎是物權關係或債權關係，只看聲明就會誤選。買賣契約與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請求權都屬債權關係，縱使結果同樣要辦登記，仍不在該項射程之內。\n程序面另有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釋明不足時，《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7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可見立法者以釋明與擔保作為雙重過濾，兼顧原告的保全需要與被告的財產處分自由。就救濟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0 項規定：「關於第五項聲請之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買賣、借名登記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列，測驗考生能否辨別請求權基礎；另一種是就登記之撤銷與塗銷設問，《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1 項就登記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時之撤銷聲請另有規定，同法第 254 條第 13 項則就訴訟終結或許可裁定經廢棄撤銷後之塗銷申請另有規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60",60,"關於訴訟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62",62,"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59",59,"關於爭點整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63",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稱：某日，甲向乙購買 A 地，約定…",{"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58",58,"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由被告移轉至第三人時，關於法院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64",64,"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80,178944545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