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6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201-065",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65,"single","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下稱前訴訟），經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甲勝訴，乙未上訴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於 111 年 2 月 15 日，以乙於系爭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無權占有 A 地 3 年為由，依民法第 179條規定，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已為系爭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乙於系爭判決確定後，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駁回該訴","乙以其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與甲訂立租約，對甲起訴請求確認其就 A 地之租賃權存在，法院不受前訴訟系爭判決所認定乙乃無權占有 A 地之拘束，得另為認定乙有租賃權","甲於 111 年 1 月 2 日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返還 A 地","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時間界限與主觀範圍三者的分辨。\n【正解理由】(C) 為正確。確定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所生之既判力，《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而其時間界限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係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與甲訂立租約，該事實為基準時後新發生者，不受前訴訟所認定無權占有之拘束，法院得另為認定。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前訴訟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另行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不同，非前訴訟既判力所及，本項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該項第 7 款所定之事由，須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所有權歸屬於前訴訟中僅屬攻擊防禦方法，非訴訟標的，本項錯誤。\n(C) 租約成立於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屬基準時後之新事實，不受遮斷，本項正確。\n(D) 丙係甲於判決確定後受讓 A 地之繼受人，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定客觀範圍：前訴訟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A)(B) 所述之不當得利請求與所有權確認均在其外。次定時間界限：基準時為 110 年 12 月 1 日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C) 之租約成立在其後。末定主觀範圍：(D) 之丙係訴訟繫屬後之繼受人。\n【記憶點】既判力要分三刀切：訴訟標的是不是同一、事實發生在基準時之前或之後、以及當事人是不是及於繼受人。","既判力的三個範圍是本題的骨架。客觀範圍以訴訟標的為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不同的請求權，縱使爭執的是同一塊土地，也不生一事不再理。時間界限則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基準時前已存在而未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受遮斷，基準時後新發生的事實不受遮斷，此為實務長期見解，也是 (C) 之所以正確的關鍵。\n就 (B) 的檢驗，《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該款所要求的是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乙起訴請求確認甲非 A 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之歸屬在前訴訟中只是判斷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有無的前提，屬攻擊防禦方法而非訴訟標的，因而不合該款。\n就 (D) 的主觀範圍，確定判決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甲於 111 年 1 月 2 日將 A 地移轉登記於丙，丙為訴訟繫屬後之特定繼受人，判決效力及之，(D) 稱丙不得持系爭判決對乙強制執行，與此不符。至於乙若主張基準時後另有新事實而不應受執行，其救濟途徑屬強制執行程序上之爭執。\n本題設陷阱之處，在於把三個範圍打散成四個看似都與既判力有關的敘述，考生若只記得一事不再理五個字，就會把 (A) 或 (B) 誤認為正確。尤其 (B) 把所有權之爭執包裝成後訴的訴訟標的，表面上與前訴訟的爭執完全相同，實則前訴訟從未以所有權本身為裁判對象。(A) 則利用選項中已無權占有三年的時間敘述，誘導考生把不當得利請求讀成前訴訟的延長。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基準時前形成權未行使之遮斷、以及訴訟繫屬中受讓訴訟標的者之當事人恆定，《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對後者定有明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9,40],"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201-064",64,"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201-066",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201-063",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稱：某日，甲向乙購買 A 地，約定…",{"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201-067",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201-062",62,"甲向乙公司購買之汽車有諸多瑕疵，在乙開設於 A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保養廠維修多次未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id":46,"number":47,"stem":71},"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id":50,"number":51,"stem":52},80,17894454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