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6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66",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66,"single","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院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由於都是在法院進行，所以均僅由法官居中促成","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於第二審時，僅能為訴訟上和解，不能試行法院之調解","醫療糾紛因當事人間並無一定情誼，且爭議很大，通常難能成立和解，故非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調解之進行主體、第三人參加調解，以及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範圍。\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利害關係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即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通知其參加，(B) 之敘述與該條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1 條第 2 項，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並非一律由法官居中促成，本項錯誤。\n(B)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本項正確。\n(C) 本項所涉之第二審程序準用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第二審並非僅能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項錯誤。\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因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看主體：調解原則上先由調解委員行之，和解則由法院試行，(A) 把兩者混為一談。次看參加：第三人須有利害關係並經法官許可，(B) 該當。末看事件範圍：醫療糾紛已列為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D) 之推論方向與條文相反。\n【記憶點】調解與和解不是同一件事：調解原則上先由調解委員行之（但書另准兩造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逕由法官行之），利害關係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而《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已把醫療糾紛列入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的事件是本題最容易背錯的一格。《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該款把道路交通事故與醫療糾紛並列，理由不在於當事人間有無情誼，而在於這類事件事實複雜、鑑定成本高，先行調解有助於釐清爭點，(D) 的推論方向正好相反。\n調解的進行主體則有《民事訴訟法》第 406-1 條第 2 項規定：「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該項本文以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為原則，但書則保留兩造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逕由法官行之的彈性。訴訟上和解的規定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兩者的主體結構本來就不一樣，(A) 把它們寫成同一件事因而錯誤。\n第三人的介入也分成兩條路。調解程序有《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和解程序則有《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兩者都容許第三人加入，差別在調解須經法官許可，而和解之參加亦經法院許可或通知。兩者的立法目的都在於讓真正的利害關係人及早進入程序，避免調解或和解的結果對其產生事實上的拘束卻無從表示意見。\n調解不成立後的效果亦屬常考。《民事訴訟法》第 422 條規定：「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此即調解程序的隔離效力，其立法目的在使當事人敢於讓步。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調解委員之選任與異議、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以及調解不成立後之費用負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65",65,"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67",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64",64,"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63",63,"甲訴請判決命被告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稱：某日，甲向乙購買 A 地，約定…",{"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69",6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id":45,"number":46,"stem":70},"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