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6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67",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67,"single","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之簡化方式，以及兩者簡化程度的差別。\n【正解理由】(D) 為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該項於得僅記載主文之外，另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項留有加記理由要領的空間，(D) 逕稱小額程序判決書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簡易程序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本項正確。\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第 1 款，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本項正確。\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本項正確。\n(D) 小額程序判決書雖得僅記載主文，惟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項於必要時仍得加記理由要領，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分程序：(A)(B)(C) 講的是簡易訴訟程序，(D) 講的是小額訴訟程序。再比對簡化的層次：簡易程序是合併記載要領、記載於筆錄、或僅記載主文三種；小額程序則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D) 把後半段的但書式空間整個刪掉，因而錯誤。\n【記憶點】小額程序的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但就當事人有爭執的事項，於必要時仍得加記理由要領。","判決書簡化制度的設計，是把程序的輕重與判決書的詳略掛勾。簡易程序的基本簡化有《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判決書內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以之作為附件。」這是把事實與理由合併寫成要領，或直接引用當事人的書狀與筆錄。更進一步是不另作判決書，《民事訴訟法》第 434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該項後段並明定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送達有同一效力。\n再往下一層是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第 1 款規定：「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捨棄上訴權者。」《民事訴訟法》第 434-1 條第 3 款規定：「三、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履行判決所命之給付者。」三款的共同點是當事人對結果已無爭執，判決理由對他們已無實益。\n小額程序的簡化最徹底，也正是本題設陷阱的地方。《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1 項的前半確實是得僅記載主文，但後半保留了就爭執事項加記理由要領的空間，這一句常被考生略讀。同條並容許判決記載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表格化的格式則有《民事訴訟法》第 436-18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判決之記載得表格化，其格式及正本之製作方式，由司法院定之。」\n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分別對應三個不同層次的簡化，(D) 之所以錯，不在於它說小額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在於它加上了一個條文沒有的全稱語。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中間判決與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簡化，以及簡易程序改用通常程序後判決書格式的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66",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65",65,"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69",6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64",64,"甲訴請乙返還 A 車，主張該車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下列…",{"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70",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80,17894454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