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6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68",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68,"single","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A":16,"B":17,"C":18,"D":19},"經兩造同意者","該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被告經於調解期日 5 日前受合法通知未到場，法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者","原告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僅有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 1 名，因該證人臥病行動不便，需支出日費、旅費新臺幣（下同）23 萬元","原告主張被告應支付房屋鄰損修繕費 7 萬元，原告除聲請鑑定外，陳明無其他證據方法，經法院選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該公會覆知鑑定需費時 10 個月始能完成，鑑定費用為 35 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小額訴訟程序中，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之法定情形。\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B) 所述之調解期日不到場而一造辯論判決，與上開兩款均不相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經兩造同意者，正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情形，屬法院得不調查證據之情形。\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應行調解程序之事件，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該項處理的是辯論如何進行，不是免除證據調查。\n(C) 詢問住在智利之證人須支出日費、旅費 23 萬元，時間與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屬《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情形。\n(D) 鑑定需時 10 個月、費用 35 萬元，而請求金額僅 7 萬元，亦屬《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與請求顯不相當之情形。\n【涵攝步驟】先確認程序為小額訴訟；再逐一比對兩款：(A) 落在兩造同意這一款；(C)(D) 落在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這一款；(B) 所描述的是調解不到場後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屬言詞辯論如何進行的規定，與證據調查之免除分屬兩事，因而不屬本題所問之情形。\n【記憶點】小額程序得不調查證據的入口只有兩款：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的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小額訴訟程序以低額請求的迅速解決為目標，因而在證據調查上設有鬆綁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所定的兩款，一款以當事人的處分權為基礎，一款以程序相當性為基礎；前者是當事人自願放棄嚴格證明，後者是法院基於成本效益所為的權衡。本題 (C) 的證人在智利、旅費 23 萬元，(D) 的鑑定需時 10 個月、費用 35 萬元而請求僅 7 萬元，都是後一款的典型例子。\n與之形成對照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12 條第 1 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該項所處理的是應行調解事件中一造不到場的效果，其法律效果是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而非免除證據調查；同條第 2 項並要求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之效果。命題者把這一條放進選項，正是為了測驗考生能不能分辨程序推進與證據免除兩件事。\n要件拆解上，《民事訴訟法》第 436-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判斷重心在顯不相當四字，比較的兩端是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因此不是費用高就當然該當，而是要與請求的金額對比；(D) 之所以典型，正因為鑑定費用是請求金額的數倍。至於一造辯論判決的一般要件，《民事訴訟法》第 433-3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n該條使一造不到場時仍得推進辯論，但法院並未因此免於依證據認定事實，兩者的規範層次不同。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小額程序上訴理由之限縮、小額程序之判決得僅記載主文，以及調解期日不到場時的罰鍰與視為調解不成立。考生宜把小額程序的三個簡化面向分開記：證據調查的免除、判決書的簡化、以及上訴理由的限縮。\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67",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69",6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66",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70",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65",65,"甲以其所有之 A 地遭乙無權占有為由，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請求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71",71,"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80,178944545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