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6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69",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69,"single","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上訴合法者，被上訴人縱曾捨棄上訴權，仍可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經第三審法院發回第二審法院，被上訴人在更審期間，不得提起附帶上訴","上訴因不合法經駁回，如附帶上訴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失其效力","附帶上訴如已具備上訴之要件，不因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而失其效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附帶上訴之提起時期、限制，以及附帶上訴在何種情形下失其效力。\n【正解理由】(D) 為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該條但書所定之視為獨立上訴，是以本訴訟仍有繫屬為前提；原告合法撤回起訴者，訴訟繫屬溯及消滅，第一審判決與第二審上訴程序均失所依附，附帶上訴亦隨之失其效力，此為實務見解。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本項正確。\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但書，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附帶上訴，故被上訴人於更審期間不得提起，本項正確。\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但書，上訴因不合法被駁回時，附帶上訴具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不失其效力，本項正確。\n(D) 原告合法撤回起訴後，本訴訟之繫屬消滅，附帶上訴失所附麗，縱具備上訴要件亦不能單獨存續，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看時期：附帶上訴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且不受被上訴人自己上訴期間或捨棄撤回之影響，此為 (A)。次看限制：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此為 (B)。末看失效：上訴撤回或不合法被駁回時，備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此為 (C)；而 (D) 所設之撤回起訴則使整個訴訟繫屬消滅，與前述兩種情形不同。\n【記憶點】附帶上訴依附於本訴訟而存在：上訴被撤回或駁回時，具備要件者還能轉為獨立上訴；起訴本身被撤回時，就沒有可以依附的訴訟了。","附帶上訴的制度目的，在於讓被上訴人得以在對造上訴後重新爭取自己敗訴的部分，避免因信賴判決而喪失救濟。因此立法者放寬了它的時期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2 項規定：「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被上訴人縱使已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仍得附帶上訴，這是 (A) 的依據，也是附帶上訴與獨立上訴最大的差別。\n但這種放寬有邊界。《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1 項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該項但書把發回或發交後的更審程序排除在外，理由在於更審的審理範圍已因第三審之廢棄而確定，若容許此時再為附帶上訴，將使已確定的部分重新開啟。(B) 正是這一格。至於程序上如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第 3 項就附帶上訴之提出方式另有準用之規定。\n失效的規則則是本題的核心。《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本文使附帶上訴隨上訴之撤回或不合法駁回而失效，但書則在附帶上訴自己具備上訴要件時，把它轉換成獨立之上訴。要注意的是，本文與但書處理的都是上訴這個程序行為的消滅，而不是本案訴訟繫屬的消滅。原告合法撤回起訴，效果及於整個訴訟，第一審判決亦失其效力，附帶上訴自無獨立存續的餘地，此為實務見解，也是 (D) 錯誤的理由。\n要件拆解上，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落在時期、限制、上訴失效與起訴撤回四格，只有最後一格不在條文的文字射程內，必須靠附帶上訴的依附性推得。命題者刻意把 (C) 與 (D) 寫成幾乎相同的句型，兩者都出現具備上訴之要件這一組字，差別只在前面的事由是上訴被駁回或起訴被撤回，考生若只比對句尾就會誤判。至於上訴撤回本身，《民事訴訟法》第 459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該項但書要求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時應得其同意，正可看出立法者對附帶上訴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附帶上訴之裁判費徵收、以及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撤回上訴時的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70",70,"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67",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71",71,"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66",66,"關於法院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72",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id":49,"number":50,"stem":72},"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80,17894454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