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7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70",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70,"single","甲以乙為被告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乙自認有收受甲交付之款項，但抗辯該款項並非基於消費借貸關係，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若前開抗辯無理由，則以對甲之同額債權予以抵銷。第一審判決認甲對乙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但乙所為抵銷抗辯可採，而駁回甲之訴。甲、乙均不服，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於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原判決，但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原第一審法院無須命補正，應逕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甲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命甲補正，甲未補正，卷宗送至第二審法院後，審判長仍應再定期命補正，於甲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始得裁定駁回甲之上訴","乙因債權經抵銷始獲勝訴判決，仍屬受不利判決，有上訴利益","乙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乙提出理由書，如乙逾期未提出，審判長得命乙以書狀說明理由，逾期未說明者，第二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乙之上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二審上訴之補正程序分工，以及被告因抵銷抗辯獲勝訴時有無上訴利益。\n【正解理由】(C) 為正確。乙雖因抵銷抗辯被採而獲勝訴判決，惟其用以抵銷之對待債權因而消滅；且抵銷之抗辯經裁判者，就其成立與否亦生既判力，《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乙形式上勝訴而實質上受不利益，故仍有上訴利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屬可補正之情形，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本項錯誤。\n(B) 《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第二審審判長因而無須再定期命補正，本項錯誤。\n(C) 乙之對待債權因抵銷而消滅，形式勝訴而實質受不利益，具上訴利益，本項正確。\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5 項，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命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並非裁定駁回上訴，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分工：上訴狀之程式欠缺由原第一審法院先命補正；已命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再分性質：未表明上訴理由不同於上訴不合程式，其效果是失權或依全辯論意旨斟酌，而非駁回上訴。末看上訴利益：判決主文雖有利於乙，惟其對待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仍屬受不利判決。\n【記憶點】上訴利益看的是判決對當事人的實質效果：本題乙因抵銷抗辯而勝訴，其主動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故仍受不利益。","第二審上訴的合法性審查分屬兩個法院，這是本題 (A)(B) 的骨架。《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逾期或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是無從補正的情形，由原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可以補正者則有《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屬程式欠缺而可補正，因此 (A) 所稱無須命補正即逕認不合法，方向相反。\n卷宗送至第二審後，《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該項的立法目的就是避免重複命補正而拖延程序，(B) 恰恰把這一項讀反了。\n未表明上訴理由則是另一條線。《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第 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注意這裡用的是得字，而非應字；其最終效果亦非駁回上訴，(D) 把失權效誤寫成裁定駁回。與之對照，第三審上訴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理由書者，效果才是由原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兩者不可互換。\n上訴利益是本題唯一不在上開條文文字內的爭點。被告以抵銷抗辯獲勝訴時，判決主文對他有利，但抵銷使其主動債權消滅，且該抗辯經裁判後亦不得再行主張，實務因而肯定其有上訴利益。此一判準的核心是實質不利益而非主文形式。本題把抵銷抗辯放在被告勝訴的位置上，正是要測驗考生能否越過主文去看判決的實質效果。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原告全部勝訴後就判決理由不服可否上訴、以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上訴利益額之計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69",69,"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關於附帶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71",71,"關於上訴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68",68,"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何者，不屬法院得逕依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判決而不調查證據之情形？",{"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72",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67",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73",73,"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id":45,"number":46,"stem":70},"第一審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原告就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