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7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1-075",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75,"single","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原裁定法院接獲當事人之抗告狀後，認抗告為有理由，可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裁定法院誤認抗告未逾期，將該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抗告法院應將該抗告事件退由原裁定法院處理，不得逕為駁回抗告之裁定","當事人聲請保全證據，經原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於收受該裁定 10 日內未對之提起抗告，僅聲明異議，應由原裁定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該異議而結案","合法之抗告得停止原裁定之效力","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抗告程序中原裁定法院的重新審查權、抗告法院的審查權限，以及抗告有無停止執行之效力。\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裁定法院接獲抗告狀後認抗告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A) 之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本項正確。\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原法院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自行撤銷變更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事件送交後，抗告合法與否即由抗告法院審查裁判，這是抗告程序準用第二審上訴程序規定的結果，而該準用有明文，(B) 稱抗告法院應退由原裁定法院處理而不得逕為駁回，本項錯誤。\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誤以聲明異議表示不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視為已提起抗告，本項錯誤。\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1 項，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先看原裁定法院：認抗告有理由即自行撤銷變更，此為 (A)。次看送交後的分工：合法要件由抗告法院自行審查，(B) 之退回程序與此不合。再看救濟方式的選擇：保全證據之駁回裁定既得抗告，即非以聲明異議為救濟途徑，(C) 錯誤。末看效力：抗告原則上不停止執行，(D) 錯誤。\n【記憶點】抗告先回到原裁定法院手上：認為有理由就自行撤銷或變更；而抗告本身原則上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抗告程序的第一站不是抗告法院，而是原裁定法院，這是本題正解的制度基礎。《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1 項讓原法院或審判長有一次自我更正的機會，目的在於節省程序；認為抗告無理由時，才依《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該項並容許添具意見書，供抗告法院參考。\n事件送交之後，審查權即移轉。《民事訴訟法》第 492 條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該條處理的是抗告有理由時的處置，並明示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更為裁定，其精神就是避免程序在兩個法院之間來回。至於抗告不合法時由抗告法院裁定駁回，屬抗告程序準用第二審上訴程序規定的結果，該準用有明文而非實務見解；(B) 所設想的退回原法院程序，與這一整組設計的方向相反。\n救濟途徑的選擇則是 (C) 的考點。《民事訴訟法》第 371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既然明文得為抗告，當事人對之不服的正途就是抗告而非聲明異議；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誤用名稱時，《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規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其效果是法律擬制，不待法院探求真意。這一點與訴訟指揮裁定得聲明異議的情形不同，兩者不可互換。\n效力面則有《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1 項確立不停止執行的原則，而《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2 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可見停止執行是個案裁量而非抗告的當然效果，同法第 491 條第 3 項並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不得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之限制，以及抗告期間之起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39],"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201-074",7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1-076",76,"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1-073",73,"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1-077",77,"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1-072",72,"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1-078",78,"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80,178944545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