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1-07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68,"next":69,"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1-076",112,"112120","20230805","s0201","civil",null,76,"single","下列何者，不得單獨聲請？",{"A":16,"B":17,"C":18,"D":19},"假執行","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假扣押","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執行之宣告是本案判決的附隨裁判，保全程序的三種處分則得於本案繫屬前單獨聲請。\n【正解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該項所定之聲請，是在財產權訴訟中向受訴法院提出，並由法院於本案判決內宣告，離開本案訴訟即無所附麗。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假執行之宣告附隨於本案判決而為，不能脫離本案訴訟單獨聲請，本項即為所問。\n(B)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其聲請不以本案已繫屬為必要。\n(C) 依《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第 1 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亦得單獨聲請。\n(D)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同樣得於起訴前單獨為之。\n【涵攝步驟】先辨制度性質：假執行是就已作成之本案判決賦予其確定前的執行力，其聲請與宣告都寄生在本案判決上；假扣押、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則是獨立的保全程序，各有自己的聲請、裁定與救濟。再看程序時點：後三者於本案尚未繫屬時即得聲請，法院並得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此正說明它們得單獨存在。\n【記憶點】假扣押、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都是能單獨聲請的保全程序；假執行則是本案判決的附隨宣告。","三種保全處分的分工，是依被保全的請求性質畫線。《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處理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 532 條第 1 項處理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而《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第 1 項則處理爭執之法律關係須先定暫時狀態的情形。三者的共同點是都以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或防免急迫危險為目的，都得於本案訴訟繫屬前提出。\n它們能單獨存在，條文本身即有印證。《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若假扣押必須附隨於本案訴訟，就不會有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的規定；同法第 529 條第 4 項並規定債權人不於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而《民事訴訟法》第 533 條使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 538-4 條再使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三者在這一點上因而採取相同的架構。\n假執行則完全不同。《民事訴訟法》第 390 條第 2 項規定：「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不論是釋明或供擔保，都以本案訴訟存在且將為判決為前提。此外還有依職權宣告的類型，《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該項第 1 款規定：「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由法院依職權宣告一節更可看出，假執行是判決內容的一部分，而非當事人得獨立發動的程序。\n要件拆解上，本題的判準只有一個：該制度有沒有自己的聲請程序與裁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另有《民事訴訟法》第 5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該項所要求者，是本案訴訟能夠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其所限制的對象是處分本身的內容，而不涉及聲請的時點。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假扣押與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應否釋明、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得否命先為給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7,38],"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法 · Civil Law","民法 100 分、民事訴訟法 60 分:全考試配分最重的一卷,總則、債編、物權、親屬、繼承全部入題,民訴則圍繞管轄、當事人、證據與判決效力。","民法五編全考:總則的法律行為與時效、債編的契約類型與侵權行為、物權的所有權與擔保物權、親屬的婚姻與親子關係、繼承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條文題與涵攝題各半。民事訴訟法以管轄、當事人適格、訴訟標的、證據法則、既判力與上訴程序為主,近年也考家事事件法與勞動事件法的特別程序。105、106 年本卷另有 12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201-075",75,"關於民事訴訟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1-077",77,"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列乙及丙為被…",{"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1-074",74,"關於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1-078",78,"甲夫、乙妻結婚後 1 年，乙與丙男發生性關係，嗣產下一子丁。未成年之丁知悉此事後，欲…",{"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1-073",73,"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作為上訴理…",{"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1-079",79,"甲、乙係夫妻，曾以書面約定將坐落臺南市之 A 屋登記為甲之名義所有，如將來因該財產涉…",[],{"id":44,"number":45,"stem":46},{"id":48,"number":49,"stem":70},"丁在某銀行之帳戶內有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存款，於其死亡後，繼承人甲…",80,178944545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