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0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2-002",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single","從事科技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B 公司因融資需要，債權人要求其須提供一定擔保。A 公司董事長甲考量 B 公司為 A 公司全資子公司，故以 A 公司所有土地為 B 公司設定抵押。查 A 公司章程並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則依司法實務見解，前開設定抵押行為是否合法？",{"A":16,"B":17,"C":18,"D":19},"合法，因 B 公司為 A 公司全資之子公司，經濟上本為一整體","不合法，因 A 公司所有土地依法不得設定抵押予他人","合法，因 A 公司並非為保證人，不違反公司法規定","不合法，因 A 公司章程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司以自己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是否受公司對外保證禁止規定的拘束。\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該項採原則禁止而設兩個例外入口，一是其他法律規定得為保證，二是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題示 A 公司章程並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題幹亦未指出有其他法律的授權。甲以 A 公司所有土地為 B 公司債務設定抵押，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司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擔保物權，在效果上與擔任保證人無異，仍應受該項拘束，故該設定抵押行為不合法，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例外事由是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的授權，並不包含母子公司經濟一體的考量，(A) 錯誤。\n(B) 《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範的是公司得否為他人擔保，並非規定公司所有土地不得設定抵押，(B) 所述的理由與該項的規範對象不合，錯誤。\n(C)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司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擔保物權，與《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保證同其效果，(C) 以 A 公司形式上並非保證人為由認定合法，錯誤。\n(D) A 公司章程未有得對外保證條款，不符《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的例外要件，該設定抵押行為不合法，(D) 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主體是公司，對應 A 公司；要件二為行為屬於為他人提供擔保，對應以 A 公司土地為 B 公司債務設定抵押；要件三為有無例外授權，對應章程無得對外保證條款且未見其他法律授權；結論為該行為不合法。\n【記憶點】《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例外入口只有其他法律與公司章程，章程沒有得對外保證條款時，公司為他人設定抵押依司法實務見解同樣不合法。","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主體是公司，行為態樣是擔任保證人，例外事由則是其他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違反的效果規定在《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保證的效果不歸屬公司，而由為該行為的公司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受損害時並應賠償。本題甲是 A 公司董事長，屬《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的公司負責人，因此如果被擔保的債務發生問題，責任會落在甲身上。\n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文義只寫到保證人，而甲所為是以公司土地設定抵押，形式上 A 公司是物上保證人而非債的保證人，單看文字確實推不出結論。司法實務著眼於該項旨在防止公司財產遭不當減損、保障股東與債權人，認為公司以其財產為他人債務設定擔保物權，其效果與擔任保證人相同，仍在禁止之列。題幹已明示依司法實務見解作答，即是在提示考生不要停在文義層次。\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該項處理的是公司參與他組織的型態限制，與《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對外保證禁止分屬兩事，兩者常被並列命題，宜就各自的要件分別記憶。\n易混淆條文對照之二：《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轉投資限制與《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保證禁止，都是針對公司財產對外承擔風險所設的管制，體例相近而要件各異。前者禁止的是公司成為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著眼於責任的無限性；後者禁止的是公司為他人的債務擔保，著眼於財產可能因他人的債務而流出。兩條都採原則禁止的寫法，但《公司法》第 13 條第 1 項沒有留下章程開放的入口，《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則明文允許章程另定，這個差異在比較題中經常出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章程改成訂有得對外保證條款，答案就翻轉為合法；改問違反後的責任歸屬，答案回到《公司法》第 16 條第 2 項的公司負責人自負保證責任；也可能改問公司為自己債務設定抵押，那並非為他人擔保，不在《公司法》第 16 條第 1 項的射程之內；或者把甲改成未經董事會決議即為之，此時除《公司法》第 16 條外還要處理代表權限制的問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1,55,59,63,67],{"id":49,"number":24,"year":6,"stem":50},"law-112-s0202-001","A 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 3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下列…",{"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03",3,"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因應公司資本…",{"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55",55,"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04",4,"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54",54,"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05",5,"A 有限公司於民國 110 年初設立，原本無設立分公司之規劃，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設…",[],{"id":49,"number":24,"stem":73},"A 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 3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擔…",{"id":52,"number":53,"stem":75},"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70,1789445437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