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0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2-005",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5,"single","A 有限公司於民國 110 年初設立，原本無設立分公司之規劃，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設立之相關事項。於同年底，未先變更章程便於嘉義設立分公司，則設立分公司之效力如何？",{"A":16,"B":17,"C":18,"D":19},"無效","效力未定，須俟章程變更後始生效力","無對抗效力","有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有限公司未先變更章程即設立分公司，該分公司設立行為的效力。\n【正解理由】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其設立屬本公司組織的擴張。《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分公司之設立。」該條的規範對象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本題 A 公司是有限公司，其章程應記載事項不包括分公司之設立，因此 A 公司於 110 年底未先變更章程即在嘉義設立分公司，該設立行為仍屬有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章程未載即不生效力的效果，規範對象是股份有限公司，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分公司設立不因章程未載而無效，(A) 錯誤。\n(B) A 公司為有限公司，分公司之設立既非其章程應記載事項，設立行為的效力就不繫於日後有無依《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變更章程，(B) 所稱效力未定並無依據，錯誤。\n(C) 《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該條處理的是登記與對抗第三人的關係，不是設立行為本身的效力，(C) 錯誤。\n(D) A 公司為有限公司，未先變更章程即設立分公司，並不影響該設立行為的效力，(D) 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公司種類，對應 A 公司是有限公司；要件二為章程有無記載，對應章程未記載分公司事項；要件三為《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適用對象，對應該款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及於 A 公司；結論為分公司之設立有效。\n【記憶點】《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分公司設立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有限公司未先變更章程設立分公司仍然有效。","要件拆解：本題要拆的是三個層次。第一層是分公司的性質，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權利主體，其設立是本公司組織的擴張，因此設立行為的效力問題只能在本公司的組織法上處理，而不是把分公司當成另一家新設公司來檢驗設立要件。這一點確定之後，才輪到章程與登記兩個層次。第二層是章程記載的效力，《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採取的體例是列舉四款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明者不生效力，其中第 1 款就是分公司之設立，但這一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層是登記的效力，《公司法》第 12 條所定的法律效果是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屬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這正是 (C) 想引誘考生落入的陷阱。\n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司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這是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的事項，體例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同。至於有限公司的章程應記載事項，本題可引的條文中沒有直接對應的規定。就有限公司變更章程的程序，《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n章程與登記的關係也要一併釐清。《公司法》第 12 條所處理的是登記與否對第三人的效果，其適用前提是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換言之，它是在承認該事項有效成立之後，才處理能不能對抗第三人。相對地，《公司法》第 130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章程記載與否對該事項本身效力的影響，屬於生效要件。兩條分屬不同層次，(C) 把對抗要件誤當成生效要件，正是本題最主要的誘答設計。\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答案就會轉向章程未載明不生效力；或是把問題改成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效果，答案則落回《公司法》第 12 條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可能改問《公司法》第 393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主管機關應予公開的公司所在地與分公司所在地資訊；還有一種考法是把章程改成已記載分公司事項而實際設立地點不同，此時要處理的是變更登記而不是設立效力。\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2-004",4,"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2-006",6,"甲支持自己的一雙子女乙、丙創業，乙成立了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2-003",3,"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因應公司資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2-007",7,"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請求公司監察人為公司對違法之董事提起訴訟，至少應具備下列何種資…",{"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2-002",2,"從事科技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2-s0202-008",8,"關於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51},{"id":53,"number":54,"stem":75},"甲支持自己的一雙子女乙、丙創業，乙成立了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70,1789445437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