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07",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7,"single","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欲請求公司監察人為公司對違法之董事提起訴訟，至少應具備下列何種資格？",{"A":16,"B":17,"C":18,"D":19},"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之股東","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之股東","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股東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的少數股東權門檻。\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該項設有兩個要件，持股期間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比例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兩者必須同時具備。(A) 所述的繼續 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與該項完全相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繼續 6 個月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兩項要件都與《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相符，(A) 正確。\n(B)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所定的持股比例是百分之一以上，(B) 寫成 3%以上，提高了條文所定的門檻，錯誤。\n(C)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所定的持股期間是繼續六個月以上，(C) 寫成繼續 1 年以上，拉長了條文所定的期間，錯誤。\n(D) 《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的期間與比例分別是六個月與百分之一，(D) 的 1 年與 3%兩項都不符；至於繼續一年以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是《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所定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門檻，並非本題所問。\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持股期間繼續六個月以上，對應 (A) 的繼續 6 個月以上；要件二為持股比例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對應 (A) 的 1%以上；要件三為請求方式須以書面為之，對應題幹所問的請求公司監察人為公司對違法董事提起訴訟；要件四為請求對象須為監察人，題幹已經指明；四項齊備，答案為 (A)。本題只問資格門檻，因此把重心放在期間與比例兩個數字上即可。\n【記憶點】《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的代表訴訟前置要件是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以書面請求監察人對董事起訴。","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是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股東不能一開始就自己起訴，必須先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接下來的程序在《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也就是三十日的等待期屆滿後，股東才取得為公司起訴的權能。\n訴訟成本的減輕規定在《公司法》第 214 條第 3 項：「股東提起前項訴訟，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公司法》第 214 條第 4 項則規定：「第二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這兩項是近年修法後常考的細節，考生容易只記得持股門檻而忽略後續配套。\n易混淆條文對照：同屬少數股東權而門檻不同的還有幾組。《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的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要件是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公司法》第 200 條的裁判解任董事之訴，要件是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並須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起訴；《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的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要件則是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四組數字兩兩交錯，正是本題把 6 個月與 1 年、1%與 3%排列組合成四個選項的原因。\n這四組門檻可以用一個角度來記：權利愈可能干擾公司運作，期間與比例的門檻愈高。召集股東臨時會直接動用公司資源並可能改變經營權，所以《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要求繼續一年以上且百分之三以上；代表訴訟與選派檢查人則是為公司而行使，因此《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與《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都降到繼續六個月以上、百分之一以上。\n另外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的請求對象。監察人是公司的監督機關，依《公司法》第 216 條第 3 項與公司之間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其對董事提起訴訟時是代表公司；股東的書面請求只是啟動程序，並不是股東自己成為原告。要等到三十日內監察人不起訴，股東才依《公司法》第 214 條第 2 項為公司提起訴訟。\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請求對象由監察人改成董事會，或把三十日改成十五日，都是常見的變形；也會考監察人怠於起訴後股東自行起訴的擔保提供與敗訴賠償責任，或考《公司法》第 214 條第 3 項的裁判費暫免徵收金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06",6,"甲支持自己的一雙子女乙、丙創業，乙成立了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08",8,"關於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的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05",5,"A 有限公司於民國 110 年初設立，原本無設立分公司之規劃，未於章程中記載分公司設…",{"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09",9,"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六十，A 公司及 B 公司分別持…",{"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04",4,"下列何者非屬公司負責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百分之百持股…",[],{"id":48,"number":49,"stem":73},"甲支持自己的一雙子女乙、丙創業，乙成立了非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9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