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13",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13,"single","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經營則均委由總經理決定。董事均事務繁忙，為求簡便，已修改章程允許公司董事會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對於法務經理之聘任案，公司欲採用書面會議決定，5 名董事中有 3 名贊成採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同意此一聘任案。其餘 2 名董事不贊成書面會議方式並表示反對此一聘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次會議合法，因章程已規定得採取書面會議","本次會議不合法，贊成採書面會議之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本次會議不合法，因未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本次會議合法，因已有過半數董事贊成此一聘任案","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的法定要件。\n【正解理由】《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該項有兩道門檻，一是章程須訂明，二是須就當次董事會議案經全體董事同意。A 公司雖已修改章程允許董事會採書面會議，但 5 名董事中有 3 名贊成採書面方式，其餘 2 名不贊成，未達該項所定的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書面會議因此不合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章程訂明得採書面方式只是《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第一道門檻，該項另要求就當次議案經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有 2 名董事不贊成，(A) 敘述錯誤。\n(B) 贊成採書面方式的董事人數未達《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所定的全體董事同意，本次會議不合法，(B) 敘述正確。\n(C) 《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聘任案本身適用該項的過半數決議，並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贊成，(C) 敘述錯誤。\n(D)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全體董事同意是採行書面方式的程序要件，與議案本身的表決成數是兩件事；本次會議在程序上即不合法，(D) 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章程訂明，對應 A 公司已修改章程；要件二為就當次議案全體董事同意採書面方式，對應 5 名董事中僅 3 名贊成而 2 名反對，要件不成立；結論為本次書面會議不合法，理由是贊成採書面會議的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成數。\n【記憶點】《公司法》第 205 條第 5 項的董事會書面決議，章程訂明之外還要就當次議案經全體董事同意，少一票就不能不實際集會。","要件拆解：《公司法》第 205 條處理的是董事會的出席方式，第 1 項本文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親自出席是原則，其後各項則是逐層放寬。第 1 項但書允許章程訂定由其他董事代理；《公司法》第 205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視訊出席只要以視訊會議為之即可，不需要章程訂明，也不需要全體董事同意；到了第 5 項的書面決議，因為完全不實際集會、沒有討論過程，所以門檻最高，必須章程訂明並經全體董事同意。第 6 項則接上效果，《公司法》第 205 條第 6 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n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兩層決議混在一起。第一層是要不要用書面方式開會，門檻是全體董事同意；第二層是議案本身要不要通過，門檻是《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的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3 票贊成在第二層看起來足夠，但第一層沒有過關，會議本身就不合法，第二層的計算根本用不到。(D) 正是想引誘考生跳過第一層。\n適用對象也是要件之一。《公司法》第 205 條第 7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本題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才有書面決議的空間。\n易混淆條文對照：股東會的視訊會議規定在《公司法》第 172 條之 2 第 1 項本文：「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與《公司法》第 205 條第 2 項的董事會視訊並列可以看出，視訊出席在兩種會議都採章程或會議方式的低門檻，真正被嚴格對待的是完全不集會的書面決議。\n董事會的另一個出席變體是代理出席。《公司法》第 205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公司法》第 205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代理出席與書面決議的差別在於，代理出席仍有實際集會與討論，只是本人不到場；書面決議則完全沒有集會，因此門檻才會提高到全體董事同意。把這三種方式排成一列，親自出席是原則，視訊出席與代理出席是集會方式的變體，書面決議則是集會本身的免除。本題題幹寫公司主要營運地點在海外、日常業務均委由總經理決定，是用來鋪陳為什麼要修章程採書面會議，並不影響法律判斷。\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A 公司改成公開發行公司，《公司法》第 205 條第 7 項即排除書面決議；或把不贊成的董事改成同意採書面方式但就議案投反對票，此時會議程序合法而議案依《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的成數決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12",12,"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科技推陳出新…",{"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11",11,"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欲召開股東常會，下列何事項 A 公司得…",{"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15",15,"A 公司與 B 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知悉有相互投資之事實。A 公…",{"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10",10,"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百分之百持股…",{"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16",16,"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id":48,"number":49,"stem":7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雖握有公司產品科技之重要專利，但是隨著…",{"id":52,"number":53,"stem":75},"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70,1789445449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