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16",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其後甲屋發生火災以致房屋部分毀損，損失 900 萬元，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支出必要費用 720 萬元，該屋並經 A 公司鑑價，其保險標的價值為 1,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就甲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但就甲為減輕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全額償還，共計 1,320 萬元","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然其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共計 1,000 萬元","A 公司就甲屋之損失應依其責任比例賠償 600 萬元，就甲為減輕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其比例償還 480 萬元，共計支付 1,080 萬元","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擔，以及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費用的比例償還。\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77 條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保險金額 1,000 萬元對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元的比例為三分之二，房屋損失 900 萬元按此比例計算為 600 萬元。《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甲支出的必要費用 720 萬元按同一比例計算為 480 萬元。兩者合計 1,080 萬元，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就必要費用的償還定有比例計算方式，(A) 主張全額償還 720 萬元，且未計入房屋損失，錯誤。\n(B) 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必要費用 720 萬元應按三分之二的比例償還 480 萬元，(B) 就必要費用主張全額償還，錯誤。\n(C) 《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該項明定合計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C) 以保險金額 1,000 萬元為給付上限，錯誤。\n(D) 房屋損失部分 600 萬元，必要費用部分 480 萬元，合計 1,080 萬元，與《保險法》第 77 條及第 33 條第 2 項的計算相符，(D) 正確。\n【涵攝步驟】步驟一，依《保險法》第 77 條計算比例，1,000 萬元除以 1,500 萬元為三分之二；步驟二，依《保險法》第 77 條計算損失賠償，900 萬元乘以三分之二為 600 萬元；步驟三，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計算費用償還，720 萬元乘以三分之二為 480 萬元；步驟四，相加為 1,080 萬元。\n【記憶點】不足額保險下，損失依《保險法》第 77 條按比例賠，施救費用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也按同一比例償還，而依《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兩者合計可以超過保險金額。","要件拆解：本題要拆兩個獨立的給付項目。第一個是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其計算規定在《保險法》第 77 條，要件是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效果是保險人的負擔按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的比例定之，並保留契約另有訂定的空間。第二個是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的費用，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施救費用，其請求權基礎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計算方式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兩個項目各自計算，最後相加。\n《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後段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該項明定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理由在於施救費用是被保險人為保險人利益而支出，若讓保險金額吸收這筆費用，被保險人反而會沒有動機採取減輕損害的措施。(C) 就是把這一段刪掉之後編出來的選項，600 萬元與 480 萬元兩個分項正確，錯的是上限與 1,000 萬元的合計。\n《保險法》第 33 條第 2 項則說明，施救費用的償還同樣受不足額保險的比例拘束，因為被保險人就未投保的部分本來就是自己承擔風險，施救行為的利益也有一部分歸於自己。兩項合起來看，比例限制存在，保險金額上限不存在。\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保險人應於承保前，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不得超額承保。」該條所稱最高額度是就損失賠償而言，與《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施救費用不受保險金額拘束並存，這正是 (C) 想製造的混淆。《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則處理未經約定價值時按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計算的情形。\n要件拆解之二：《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費用要件有三，一是支出人須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二是所為須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三是費用須由該行為所生。本題甲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而支出 720 萬元，題幹已明示為必要費用，三個要件都成立。必要性的判斷以支出當時的情狀為準，而不是事後回頭看有沒有真的減少損失。\n《保險法》第 77 條的要件則有二，一是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二是契約未另有訂定。本題保險金額 1,000 萬元、保險標的價值 1,500 萬元，前者成立；題幹未提及契約另有訂定，因此適用法定的比例分擔。實務上常見的第一損失保險條款即屬契約另有訂定，一旦約定，保險人就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全額賠付而不按比例分擔，答案會完全不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保險金額改成等於保險標的價值，比例即為全部；或把費用改成非必要支出，即不在《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的範圍；也可能把損失改成全部損失 1,500 萬元，此時比例計算後為 1,000 萬元。\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15",15,"A 公司與 B 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知悉有相互投資之事實。A 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17",17,"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於保險…",{"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18",18,"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13",13,"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董事均由股東親自擔任，公司主要營運地點於海外，日常業務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19",19,"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依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3},"A 公司與 B 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知悉有相互投資之…",{"id":52,"number":53,"stem":75},"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70,17894454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