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2-017",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17,"single","甲父以其未出嫁而同居一家之女兒乙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人壽保險，並指定甲為受益人。於保險有效期間，乙結婚並與其配偶丙搬離娘家。數年後，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之出嫁並與配偶丙成家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之效力，因人身保險僅在締結保險契約時具有保險利益即可","甲不得請求保險給付，因乙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後，甲即喪失受益人資格，此時保險金為乙之遺產","甲得請求保險給付，乙雖出嫁與其配偶丙成家，但對甲仍負有扶養義務，故保險人應在乙之扶養義務範圍內給付甲保險金","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時點，以及受益人地位是否隨被保險人身分變動。\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甲父投保時，乙是未出嫁而同居一家的女兒，屬該條第 1 款所稱家屬，甲對乙的生命有保險利益。依實務與通說見解，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於訂立契約時存在即為已足，乙嗣後結婚搬離娘家並不影響契約效力，甲仍得請求保險給付，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該條的失效效果以保險標的物為對象，本件為人身保險，乙出嫁不使契約終止，(A) 錯誤。\n(B) 甲於訂約時對同居一家之女兒乙有《保險法》第 16 條第 1 款所定的保險利益，依實務與通說見解，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於訂約時存在即為已足，(B) 正確。\n(C) 《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甲經指定為受益人後其地位不因乙結婚而消滅，保險金亦非乙之遺產，(C) 錯誤。\n(D) 《保險法》第 102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金額，依保險契約之所定。」(D) 改以扶養義務範圍計算保險金，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投保時的保險利益，對應乙訂約時為同居一家之家屬；要件二為保險利益的存續要求，對應人身保險以訂約時存在為已足；要件三為受益人地位，對應甲經指定後未因乙結婚而變動。\n【記憶點】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在訂立契約時存在就可以，被保險人日後出嫁成家不影響契約效力，受益人仍得請求保險給付。","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16 條列的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類型，四款分別建立在親屬共同生活關係、經濟上依賴關係、債之關係與財產管理關係之上。本題落在第 1 款的家屬。要注意的是，該條規範的是要保人對何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而不是受益人；本題甲父同時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兩個身分要分開檢視。\n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保險法》第 17 條使用的文字是保險標的物，指向財產保險的標的；至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否須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仍然存在，法條並未直接規定。實務與通說採取訂約時說，理由在於人身保險不具損失填補性質，保險金額依契約約定而非依實際損害計算，若要求保險利益持續存在，將使大量長年期人壽保險因親屬關係變動而失效，與人身保險的長期性不符。\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保險法》第 5 條則定義受益人。另外《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是甲父為女兒乙投保的死亡保險，屬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實際案例還須具備被保險人乙的書面同意。至於未指定受益人的效果，《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與本題已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恰成對照，也正是 (C) 想製造的混淆。\n受益人制度的其他規定也常一併出題。《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也就是說，受益人的地位並非不可變動，但變動的權限在要保人手上，而不是因被保險人的親屬關係改變而自動消滅，這正是 (C) 的錯誤所在。《保險法》第 114 條規定：「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則從另一面說明受益權的專屬性。\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保險改成火災保險等財產保險，《保險法》第 17 條就會直接適用；或把受益人改為未指定，保險金即依《保險法》第 113 條作為遺產；也可能改問《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的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要件。\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2-016",16,"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2-018",18,"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2-015",15,"A 公司與 B 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雙方均知悉有相互投資之事實。A 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2-019",19,"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依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2-014",1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2-s0202-020",20,"A 公司以其所有甲畫家之畫作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藝術品…",[],{"id":49,"number":50,"stem":74},"甲以其房屋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id":53,"number":54,"stem":76},"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70,1789445449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