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2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21",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1,"single","甲經體檢發現自身甲狀腺腫大，乃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但對要保書之詢問隱匿此項檢查異常情況。然一年後甲發生重大車禍，不治死亡。乙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保險人發現甲於投保時不實說明，得否拒絕理賠？",{"A":16,"B":17,"C":18,"D":19},"保險人得拒絕理賠，但乙可主張自己善意不知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解除契約後即無須理賠","因甲之死亡與其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間並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拒絕理賠，但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乙得證明甲之死亡並非基於其所隱匿之體況，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違反後，保險人解除權受因果關係限制的問題。\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甲對要保書之詢問隱匿甲狀腺腫大之檢查異常，固屬不實說明，惟其死亡原因為重大車禍，與所隱匿之體況欠缺關聯，受益人乙既得就此加以證明，依上開但書，保險人之解除權即被排除，保險金仍應給付，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所設之阻卻事由，是危險發生與未說明事實間欠缺關聯，而非受益人是否善意不知情，本選項把要件擺錯了位置。\n(B) 錯誤。《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前段固賦予保險人解除權，惟同項但書於死因與隱匿事實無關時已排除該權利，保險人不得逕行解除而免除給付。\n(C) 錯誤。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該情形的法律效果是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而應依約給付，本選項另外附加的損害賠償請求，並非該項但書所定之效果。\n(D) 正確。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要保人一方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即不在得解除契約之列，本題死因既為車禍，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n【涵攝步驟】要件（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對應要保書就體況所為之詢問；要件（隱匿而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對應甲隱匿甲狀腺腫大之檢查異常；要件（危險之發生未基於未說明之事實）對應甲係因重大車禍不治死亡。\n【記憶點】《保險法》第 64 條的解除權不是無條件的，因果關係一斷，解除權就跟著斷。","《保險法》第 64 條共 3 項，是人身保險最密集的考點。同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據實說明義務的射程因此繫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並非要保人須主動揭露一切事項。\n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把違反的效果與其界限寫在同一項，可拆為四組。（違反態樣）包含隱匿、遺漏不為說明與不實說明；（重要性）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時點）危險發生後保險人亦得解除；（阻卻）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本題的陷阱正落在第四組：命題者先給一個明顯的體況隱匿，再把死亡原因換成與該體況毫不相干的車禍。\n解除權的時間界限另有明文。《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題投保後一年即發生事故，尚未逾二年之除斥期間，故解除權被排除的理由是因果關係，不是期間經過。\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6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該條處理的是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與第 64 條的解除權除斥期間分屬兩件事。\n另一個常一併命題的鄰條是《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無該項所指之第三人訂約情形。\n條文沿革方面，《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所採的因果關係說，是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效果從全有全無，調整為與承保危險實際實現之間須有關聯，藉此避免保險人以與事故無關的枝節說明瑕疵脫免全部責任；同條第 3 項的一個月與二年，則分別是知悉後的行使期間與契約成立後的絕對界限。\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死亡原因改成與隱匿體況同源的疾病，此時但書不再適用，解除權回復；把時間拉到投保逾二年後，改考同法第 64 條第 3 項的絕對期間；或把主體換成由第三人訂約，改考同法第 105 條第 1 項的書面同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20",20,"A 公司以其所有甲畫家之畫作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藝術品…",{"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22",22,"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300 萬…",{"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19",19,"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依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23",23,"甲以其 14 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力為何？",{"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18",18,"甲展售高價鑽錶一批，與乙簽訂保全服務契約，並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id":48,"number":49,"stem":73},"A 公司以其所有甲畫家之畫作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id":52,"number":53,"stem":75},"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70,1789445449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