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23",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3,"single","甲以其 14 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力為何？",{"A":16,"B":17,"C":18,"D":19},"效力未定，須待乙滿 15 歲時契約方生效","契約無效","乙未滿 15 歲，死亡險部分無效，其他部分若能單獨成立，則仍然有效","契約有效，但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乙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107 條就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人壽保險契約，設的是什麼效力安排。\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乙投保時 14 歲，依該項，契約本身仍屬有效，其中死亡給付之約定遞延至乙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而喪葬費用之給付不在遞延之列，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所設之效果，是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而非使整份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效力未定指的是效力繫於他人承認，與本項的遞延生效不同。\n(B) 錯誤。《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就此所設者為遞延生效，而非使契約歸於無效，本選項把遞延誤寫成無效，連帶也漏掉喪葬費用給付不受影響這一層。\n(C) 錯誤。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是《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就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所設之效果，本題乙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應適用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n(D) 正確。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契約有效，喪葬費用之給付不受影響，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乙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本選項三個層次與該項文義完全相符。\n【涵攝步驟】要件（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對應乙訂約時為 14 歲；要件（人壽保險契約）對應甲向 A 保險公司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效果（喪葬費用之給付不受影響）對應該部分約定即時生效；效果（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遞延）對應該部分於乙滿 15 歲時始生效力。\n【記憶點】《保險法》第 107 條處理未滿十五歲者的死亡給付，用的是遞延生效，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保險法》第 107 條共 3 項，其立法目的在防止以未成年人的生命作為道德風險的標的，同時保留喪葬費用這一塊實際需要。同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同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要件拆解可得三組。（被保險人年齡）以訂約時未滿十五歲為準；（保險種類）為人壽保險契約；（效果）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遞延至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生效。這裡最值得注意的是效果的層次：條文動的是死亡給付這一部分約定的生效時點，契約的其他部分並未被剝奪效力。\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兩條的行文幾乎平行，差別就在最後那幾個字：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寫的是始生效力，第 107-1 條第 1 項寫的是部分無效。命題者最常把這兩個效果對調，本題的 (B)(C) 就是照這個方式設計出來的。\n另一條要一併讀的是《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係由甲以其女兒乙為被保險人而訂約，形式上屬第三人訂約，惟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的部分，立法者已在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另設遞延生效的專門規定。\n條文沿革方面，《保險法》第 107 條的規範模式歷經數次調整，早期曾採死亡給付部分無效的立法，其後改為現行的遞延生效。改採遞延生效的理由在於：以無效處理，被保險人年滿十五歲之後仍須重新締約，對已繳保險費多年的要保人過於嚴苛，且中間空窗期毫無保障；改為遞延生效，契約關係得以延續，而在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的期間，死亡給付的約定並不生效力，阻卻道德風險的目的同樣達成。閱讀該條時務必連同同法第 107 條第 2 項的金額上限與第 3 項的其他法律優先條款一併掌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年齡改成訂約時已滿十五歲，遞延問題即不發生；把爭點移到保險金額，改考同法第 107 條第 2 項的喪葬費用上限；或把被保險人換成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改考同法第 107-1 條第 1 項的部分無效。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22",22,"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300 萬…",{"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21",21,"甲經體檢發現自身甲狀腺腫大，乃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25",25,"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20",20,"A 公司以其所有甲畫家之畫作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藝術品…",{"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26",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id":48,"number":49,"stem":73},"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id":52,"number":53,"stem":7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70,1789445449585]